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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3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3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國偉 男 33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193 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4 年度審易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楊國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玖公克)沒收銷燬,裝盛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塑膠包裝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並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楊國偉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 月7 月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 行至第3 行所載「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驗餘淨重0.99公克)」等文字,應更正為「扣得楊國偉所有上開施用毒品所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99公克)」。

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國偉於本院104 年5 月18日訊問時及104 年5 月22日準備程序中所為之自白。

二、核被告楊國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係屬自戕行為,未侵害他人權益,然其前因多次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後,猶無法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犯本案,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因先前所受之觀察、勒戒及判決處刑而記取教訓,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良好,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及檢察官之求刑,堪稱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 包(淨重1 公克,取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99公克)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北市鑑毒字第017 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考(參見偵查卷第73頁),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裝盛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包裝袋1 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溢散及便於保存、攜帶之功能,既可與袋內所裝盛之毒品析離,且屬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工具,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持以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使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復無證據證明確屬被告所有而未遭丟棄現仍留存,故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按檢察官之求刑及被告同意範圍內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 項前段、第455 條之1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539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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