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0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美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美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雲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2年3 月1 日判處有期徒刑4 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2 年12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2 年5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湖簡字第181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非字第221 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102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3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其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46 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33 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受刑人於102 年5 月1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7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5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