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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安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035號、第112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安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1.前科更正:鄭安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2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49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湖簡字第58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案件,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0 年7 月29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61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復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29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9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第一執行案,刑期起算日為104 年8 月2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 年5月26日)。末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895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第二執行案,刑期起算日為105 年5 月27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 年5 月26日)。上開第一、第二執行案,經接續執行,於105 年11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上開第一執行案業已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4 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2.被告鄭安棋於本院106 年6 月26日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2 次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皆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2 次施用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時地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上開第一執行案於假釋出監時業已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故被告係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參照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數次判罪處刑後,仍不知戒絕毒品,再犯本件2 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犯行,顯見其無戒絕毒品之決心,惟念及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並考量其施用毒品之犯行乃自戕之行為,尚未危害他人,暨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收廚餘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永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57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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