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7819 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宗憲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