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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3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133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詠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163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士簡字第633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 年度審易字第2260號),茲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呂詠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貳捌公克)、殘留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科部分補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 年11月19日至105 年11月18日,嗣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2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5年7 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緩起訴經撤銷,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28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 年2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並就事實部分補充被告施用之時間、地點、方式為:「於107 年7 月8 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及更正查獲時間為「107 年7 月9 日」;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107 年11月13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26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7 年2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本院審酌被告為本件犯行係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並無特別惡性,或係因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並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本件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緩起訴處分及多次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仍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屬不該,惟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被告違犯本罪實係基於「病患型」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屬自我傷害身體之行為,反社會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淨重0.0230公克,驗餘淨重0.022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 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7 年7 月26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按(見107 年度毒偵字第1634號卷第61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該毒品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玻璃球、包裝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 10 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33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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