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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簡字第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原簡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永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419號),被告在本院獨任法官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何永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一、犯罪事實:

(一)行為人:何永吉。

(二)施用毒品紀錄及前科:

1.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3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民國105 年3 月7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2.其後又數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均確定如下:1.本院106 年度士原簡字第20號、2.本院106 年度湖原簡字第13號、3.本院106 年度士原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三)時 間:106 年8 月11日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四)地 點:不詳。

(五)行 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在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P0000000號)暨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1 份。

(三)吸食器1 組。

三、論罪科刑:

(一)所犯罪名: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2.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加重事由:

1.累 犯:被告前曾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士交簡字第128 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下同)70000 元確定後,又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湖交簡字第34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金36000 元確定,上開2 案,經接續執行至103 年2 月8日縮刑期滿(罰金部分易服勞役),執行完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量刑因素:

1.本罪罪質: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

2.被告相類型犯罪前科:被告此前數度因施用毒品犯罪,經觀察勒戒甚至科處罪刑,仍不知悛悔,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知其陷溺毒品甚深,一般保安處分已難收成效,而有科處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

3.本次犯罪情狀:被告係因遭警員盤檢而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後採尿送驗而查獲,現實上並查無其因此次施用毒品失控,致有損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或造成是項危險之行為;

4.被告於採尿初始並未坦承犯行(106 年度偵字第12249 號卷第9 頁),仍心存僥倖,惟最終已坦承犯行,其犯後態度;

5.檢察官與被告之求刑;

6.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

7.本件對被告所量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

四、沒收處分:扣案之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此經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106 年度偵字第12249 號卷第8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

五、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

六、上訴曉示:

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於本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邱敏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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