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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原簡字第22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原簡字第2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永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2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永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1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士交簡字第128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70,000元確定,再於102年6月間犯上開同一罪名,經本院以102年度湖交簡字第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於102年7月26日起接續執行上開犯公共危險罪罰金70,000元併同有期徒刑3月部分,而於103年2月8日因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原簡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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