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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永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永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永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7年8月29日、11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士原簡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原簡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士原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原簡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湖原簡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472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審原簡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①至⑥案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538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7 年1 月1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 年7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91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9911號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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