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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蘇昌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7819 號),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宗憲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後,業於民國107 年4 月13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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