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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審簡字第812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岳君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935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士簡字第522 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 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岳君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貳玖參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前科部分補充:「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 年8 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1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花簡字第54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108 年9 月11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於106 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 年花簡字第4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7 年4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本院審酌被告為本件犯行係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並無特別惡性,或係因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並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本件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及法院多次判處罪刑確定,猶不知警惕悔改,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屬不該,惟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被告違犯本罪實係基於「病患型」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屬自我傷害身體之行為,反社會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淨重0.7314公克,驗餘淨重0.7293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8 年6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在卷可按,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袋併予諭知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吸食器1 組,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另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2 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265公克、1.7951公克),因與本案犯行無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另由主管機關為行政沒入銷燬之處分,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81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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