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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2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何松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2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昌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40號,執行案號:108年度執字第5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昌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昌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乃對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予以救濟之方法,為免上訴被濫用為延後判決確定之手段,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上訴期間之明文,促使當事人或其他上訴權人得考慮於該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使法律狀態得於一定期間之經過而確定。而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就程序是否合法先予以審查,如認上訴不合法,即毋庸就實體部分踐行傳喚、調查、辯論,應以上訴人未經合法上訴為由而判決駁回其上訴,於此上訴駁回之判決確定後,第一審之判決,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後,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其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不合法律上程式,程序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該案既經第二審法院以程序駁回上訴,而未進入實體審理,則其確定判決仍應為第一審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刑事判決,且判決確定日期應回溯自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而其第一審刑事判決係於108年8月5日送達至受刑人指定臺北市大同區居所,由其本人收受,且無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於108年8月15日屆滿,是附表編號1所示確定日期為108年8月15日亦即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初裁判確定日。聲請書附表編號1於此顯有誤認,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葉昌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8 年8月15日)前所為,且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情節,均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即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二罪間隔時間僅7日,參諸毒品施用者具有成癮性之特性,難以短時間戒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理由亦表明施用毒品者,除係刑事法意義之犯人外,並具有病人之特色,故立法上採行監禁式治療與社區醫療處遇之雙軌制度,以相當時間之隔離或輔導戒斷,作為矯治方式。基此,因毒品施用者具有成癮性之本質,尚難期待其於未經隔離矯治之期間內自行戒斷不重複違犯,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情節、侵害法益之屬性及程度、毒品犯罪之病態性人格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9日      │     108年3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緝 │
│年   度  案  號 │第1688號              │字第133號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  │ 108年度審訴字第432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8/07/31       │     108/10/03        │
├───┼────┼───────────┼───────────┤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本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審訴字第656號  │ 108年度審訴字第432號 │
│      ├────┼───────────┼───────────┤
│判  決│判    決│      108/08/15       │      108/10/28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
│備            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7193號                │584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2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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