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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孟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67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韓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王韓傳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起訴書犯罪事實第3 行所載「執行完畢」更正為「停止戒治」、第13行所載「嗣經」應予刪除,及末行補充:「(又與其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1684號駁回上訴確定部分接續執行,於107 年11月8 日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殘刑3 月又9 日業於108 年10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並補充查獲經過為:「嗣於108 年6 月20日15時31分許,因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通知到案說明,在警未發現犯行前,主動向警員供承上開施用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經採尿送驗,而悉上情」;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109 年1 月8 日準備程序及審判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含上述更正及補充)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本院97年度聲字第786 號定刑撤銷假釋後之殘刑2 年又12日部分(下稱第一執行案)、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799 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部分(下稱第二執行案)及同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78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部分(下稱第三執行案)經入監接續執行至民國107 年11月8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尚有殘刑3 月又9 日嗣於108 年10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被告於107 年11月8 日假釋時,第一、二執行案先後於107 年2 月26日、同年7 月7 日執行期滿,假釋範圍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第三執行案,而被告所為本件犯行,既係在第二執行案執行期滿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原為累犯,本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惟本院考量被告為本件犯行係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並無特別惡性,或係因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並參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本件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又另案被告陳居弘因施用毒品案件指稱其毒品來源為被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601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警通知到案說明時,於警詢時主動供承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有其警詢筆錄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憑,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多次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猶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實屬不該,惟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係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被告違犯本罪實係基於「病患型」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屬自我傷害身體之行為,反社會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乙軒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孟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67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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