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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7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毓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翰
選任辯護人
溫育禎律師

      施宣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19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宗翰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事實

一、李宗翰係銘駒租賃有限公司(址設: 臺北市○○區○○○路00號10樓,下稱銘駒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以銘駒公司名義向美國Wheels Boutique 公司進口汽車輪圈1 批,該批貨物並於同年2 月2 日自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報運進口。詎李宗翰明知上開商品之完稅價格為美金1 萬2,500 元,為短納進口稅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取免繳進口稅、推廣貿易服務費之犯意,將Wheels Boutique 公司所開立之商業發票(發票號碼:18783 號)上之型號、規格、產地、單價、數量及單項合計金額予以變更(變造欄位及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並將上開變造發票交付不知情之旭凱報關有限公司職員,委由該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進口報單,再持前開變造發票、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報單向臺北關報關(報單號碼:CG/07/273/00045號)而行使之,以此方法詐得免繳關稅新臺幣(下同)2 萬7,146 元、推廣貿易服務費154 元之利益,足生損害於Wheels Boutique 公司及臺北關稅局對於進口報關文件稅費稽徵之正確性。嗣因海關電腦通關系統自動篩選該批貨物為貨物查案通關案件,臺北關驗貨關員開箱查驗後,發現實際貨物與申報貨物規格不符,經函請駐洛杉磯辦事處經濟組代為向前開供應商查證其存檔發票,發現被告所提出之報關發票與前開供應商存檔發票金額不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李宗翰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等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90頁、第96頁),並據證人邱筱卉於偵查中證述甚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3416號卷,下稱他卷,第35至36頁),另有被告報關時提出之報關發票、補具之發票、存檔發票(見他卷第6 、12、18頁)、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7 年7 月18日基機字第1071019114號函及所附駐洛杉磯代表處經濟組107 年5 月7 日050718F0167 號函暨商業發票(見他卷第16至22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見他卷第41至41頁反面)、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7 年11月19日北普法字第1071039927號復查決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195 號卷第55至58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銘駒公司負責人,除綜理該公司之經營外,並負責填具進口報單持以申報進口報關貿易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於變造如附表所示之報關發票之私文書後,利用不知情之旭凱報關有限公司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報單,再持變造發票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承辦公務員行使,使該承辦公務員陷於錯誤分別據以核算稅費,准予放行,銘駒公司因而獲得短納關稅、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利益,已生損害於Wheels Boutique 公司及臺北關稅局對於進口報關文件稅費稽徵之正確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變造私文書、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被告變造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變造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皆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逃漏稅費行為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尚有誤會,惟其基本事實同一,並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適用法條,自屬公訴範圍,本院亦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俾其防禦,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旭凱報關有限公司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報單,並行使變造發票、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以詐得短納進口稅費之利益等行為,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出於短納進口稅費之同一目的,而犯前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罪,就事件整體觀察,各行為間有局部同一性及事理上不可分割之關連性,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而論以一罪,較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為銘駒公司負責人,本應於申報進口貨物時如實申報,誠實納稅,竟為貪圖小利,即變造Wheels Boutique 公司發票並填載內容不實之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行使,而詐得免繳關稅2 萬7,146 元、推廣貿易服務費154 元之利益,不僅損及Wheels Boutique 公司及臺北關稅局對於進口報關文件稅費稽徵之正確性,亦損及國家稅收,違反賦稅公平,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又無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良好,且詐得利益並非甚鉅,復考量其大學畢業、未婚、與妹妹同住、擔任銘駒公司負責人、現因公司解散而未營利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坦認犯行,已表悔意,足見其經此偵審過程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 年,並衡量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已損及國家稽徵稅費之正確性及實質稅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期使被告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法治觀念,以啟自新。

四、被告所變造之報關發票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報單原本,雖為被告用以犯本案之物,然均已提出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進口而交付,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詐得短納關稅2 萬7,146 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154 元之利益,固為其犯罪所得,然其犯罪所得之總額不足3 萬元,本院復已諭知被告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之緩刑條件如前,若再予沒收、追徵前開犯罪所得,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型號        │規格                  │產地      │單價      │數量      │單項合計    │變造欄位│
│  │            │                      │          │          │          │            │        │
│號├──┬───┼─────┬─────┼──┬──┼──┬──┼──┬──┼──┬───┤        │
│  │報關│存檔  │報關      │存檔      │報關│存檔│報關│存檔│報關│存檔│報關│存檔  │        │
│  │發票│發票  │發票      │發票      │發票│發票│發票│發票│發票│發票│發票│發票  │        │
├─┼──┼───┼─────┼─────┼──┼──┼──┼──┼──┼──┼──┼───┼────┤
│1 │FF01│FF15  │19×8.5J  │19×8.5J  │日本│日本│380 │380 │ 2  │ 2  │760 │760   │型號    │
├─┼──┼───┼─────┼─────┼──┼──┼──┼──┼──┼──┼──┼───┼────┤
│2 │FF01│FF15  │19×9.5J  │19×9.0J  │日本│日本│380 │380 │ 2  │ 2  │760 │760   │型號、  │
│  │    │      │          │          │    │    │    │    │    │    │    │      │規格    │
├─┼──┼───┼─────┼─────┼──┼──┼──┼──┼──┼──┼──┼───┼────┤
│3 │FF04│FF04  │20×10.5J │20×8.5J  │日本│日本│405 │405 │ 4  │ 2  │1620│810   │規格、  │
│  │    │      │          │          │    │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單項合計│
├─┼──┼───┼─────┼─────┼──┼──┼──┼──┼──┼──┼──┼───┼────┤
│4 │FF15│FF04  │20×8J    │20×9.5J  │日本│日本│405 │405 │ 2  │ 2  │810 │810   │型號、  │
│  │    │      │          │          │    │    │    │    │    │    │    │      │規格    │
├─┼──┼───┼─────┼─────┼──┼──┼──┼──┼──┼──┼──┼───┼────┤
│5 │FF15│RC103 │20×11J   │20×8.5J  │日本│美國│405 │1020│ 2  │ 2  │810 │2040  │型號、  │
│  │    │      │          │          │    │    │    │    │    │    │    │      │規格、  │
│  │    │      │          │          │    │    │    │    │    │    │    │      │產地、  │
│  │    │      │          │          │    │    │    │    │    │    │    │      │單價、  │
│  │    │      │          │          │    │    │    │    │    │    │    │      │單項合計│
├─┼──┼───┼─────┼─────┼──┼──┼──┼──┼──┼──┼──┼───┼────┤
│6 │FF01│RC103 │19×8.5J  │20×11J   │日本│美國│380 │1020│ 2  │ 2  │760 │2040  │型號、  │
│  │    │      │          │          │    │    │    │    │    │    │    │      │規格、  │
│  │    │      │          │          │    │    │    │    │    │    │    │      │產地、  │
│  │    │      │          │          │    │    │    │    │    │    │    │      │單價、  │
│  │    │      │          │          │    │    │    │    │    │    │    │      │單項合計│
├─┼──┼───┼─────┼─────┼──┼──┼──┼──┼──┼──┼──┼───┼────┤
│7 │FF01│RS103 │19×9J    │21×10.5J │日本│美國│380 │1320│ 2  │ 4  │760 │5280  │型號、  │
│  │    │      │          │          │    │    │    │    │    │    │    │      │規格、  │
│  │    │      │          │          │    │    │    │    │    │    │    │      │產地、  │
│  │    │      │          │          │    │    │    │    │    │    │    │      │單價、  │
│  │    │      │          │          │    │    │    │    │    │    │    │      │數量、  │
│  │    │      │          │          │    │    │    │    │    │    │    │      │單項合計│
├─┴──┴───┴─────┴─────┴──┴──┴──┴──┴──┴──┼──┼───┼────┤
│                                                                       總價 │6280│1250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