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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何松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國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463 號,執行案號:109 年度

執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國順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若於前數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數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定其應執行刑。而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之前所犯各罪,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289 號裁定意旨參照)。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23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 至6 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其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為附表編號4 、5 所示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918號刑事判決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應以附表編號4 、5 所示判決確定之日即107 年10月9 日為基準,在該確定日期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在該確定日期後所犯之罪,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 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108 年9 月15日)、附表編號8 所示竊盜罪之犯罪時間(107 年11月19日)均係在附表編號4 、5 所示刑事判決確定日之後,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查,不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另附表編號1至3、6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雖均在附表編號4 、5 所示判決確定前,然上開各罪前已經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亦不得再就此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15年,共4罪   │有期徒刑7年6月,共3罪 │
├────────┼───────────┼───────────┼───────────┤
│犯   罪   日  期│    106/05/26         │106/05/27             │106/05/30             │
│                │                      │106/06/11             │106/06/02             │
│                │                      │106/06/12             │106/06/22             │
│                │                      │106/06/22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9946號、第32566號                              │
│年  度  案  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03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09/18       │      107/09/18       │      107/09/18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2644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44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2644號│
│判  決├────┼───────────┼───────────┼───────────┤
│      │判    決│      108/09/19       │      108/09/19       │     108/09/19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410號                                       │
│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應予更│
│                │  正)以108年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施用第二集毒品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21             │107/02/21至107/02/22  │106/09/24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624號               │第624號               │第976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07/30       │      107/07/30       │      107/10/17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918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557號 │
│判  決├────┼───────────┼───────────┼───────────┤
│      │判    決│      107/10/09       │      107/10/09       │     107/11/16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         否           │         是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1.士林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410號                                       │
│                │2.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應予更│
│                │  正)以108年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以下無)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09/15       │      107/11/19       │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713號              │第1089號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50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9/01/21       │      109/03/12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審易字第2216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50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9/03/02       │      109/04/21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         否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1697號                │230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