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國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峻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於106年8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7年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1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9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00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887號以程序駁回上訴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44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339號以程序駁回上訴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第256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前開②至④案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180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有前開高等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7年1 月1 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 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9900 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9901 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