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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育仁陳彥宏蘇怡文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奕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9104號、第20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奕晅被訴對高苡程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奕晅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牛奶」、「橫財神陳國生」之人係詐騙集團成員,竟與「牛奶」、「橫財神陳國生」共同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09年9月起,加入「牛奶」、「橫財神陳國生」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該詐欺集團之「取簿手」工作。渠等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騙黃麗馨,致黃麗馨誤信為真,將其所有台新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之存摺、提款卡寄送至指定之便利商店後(詐騙方式、過程詳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此部分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3、4均由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被告再應「橫財神陳國生」、「牛奶」之指示前往上開便利商店取件,並將所取得之包裏交予「牛奶」、「橫財神陳國生」所屬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人頭帳戶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向告訴人高苡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誤載為被害人,應予更正)施以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第2款之洗錢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李奕晅依詐欺集團成員「牛奶」之指示,前往統一超商門市取得內有告訴人曾宜榛遭該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提供之郵局帳戶(尾碼374號,下稱前案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並將之交予「牛奶」所屬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人頭帳戶使用,以此方式隱匿被害款項之去向,嗣再由該詐欺集團內之不詳成年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下午4時36分,以「因客服操作錯誤產生亂碼,導致誤扣款項」之詐騙手段電聯被害人高苡程,致被害人高苡程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下午5時22分、5時59分將新臺幣(下同)29,985元及29,985元轉入前案帳戶內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7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3060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 年3月10日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1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嗣於110年4月12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判決書附卷可稽,則本案公訴意旨所載被告應「橫財神陳國生」、「牛奶」之指示取得黃麗馨遭詐騙而提供、內有本案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包裹,並將之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人頭帳戶使用,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下午4時36分,以「因客服操作錯誤產生亂碼,導致誤扣款項」之詐騙手段電聯告訴人高苡程,致告訴人高苡程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時5分許,將30,000元轉入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之犯罪事實,與前述確定判決之犯罪事實,核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同一案件,而為前述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實體上裁判,而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李育仁

起訴書附表一

起訴書附表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告訴人 施用詐術 寄送包裹之時間、地點 帳戶資料 領取包裹之時間、地點  1 黃麗馨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家庭代工假訊息,於109年10月11日16時30分許向黃麗馨佯稱需寄送帳戶存摺、提款卡買材料云云,致黃麗馨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寄送右列帳戶資料 109年10月13日13時3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噶瑪蘭門市,寄出右列帳戶資料。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 被告於109年10月16日2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統一超商馨瑩門市領取包裹。  2 梁筱莉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刊登包裝兼職假訊息,於109年10月7日某時許向梁筱莉佯稱包裝是需要提供帳戶,買材料云云,致梁筱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地點寄送右列帳戶資料 109年10月9日15時30分許,在苗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和苑門市,寄出右列帳戶資料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依指示變更密碼) 被告於109年10月11日22時1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成功門市領取包裹。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鐘玉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8日16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鐘玉燕佯稱:係其侄子需借款云云,致鐘玉燕陷於錯誤,於同年月12日10時35分許,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莊昌盛郵局匯款15萬元入右列帳戶。 郵局帳戶  2 高苡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16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高苡程佯稱:其為購物平台客服,因其操作錯誤產生亂碼,誤將高苡程設定成高級成員,導致郵局會對高苡程扣款1萬2,000元,需操作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高苡程陷於錯誤,於109年10月19日18時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台南采風店櫃員機轉帳3萬元入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3 曾柏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17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曾柏榕佯稱:其為網路賣家,曾柏榕網路購買手機殼時,因其誤將曾柏榕設定為經銷商,將會固定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曾柏榕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37分、43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以網路銀行轉帳1萬8,123元、1萬2,123元入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4 蔡哲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0月1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蔡哲瑋佯稱:其在網路訂購商品,訂單有購買20次,需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自動扣款云云,致蔡哲瑋陷於錯誤,於109年10月19日17時59分許,在新北市八里區以網路銀行轉帳9,085元入右列帳戶。 台新銀行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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