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泓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執聲付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泓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應予更正),上開案件於108 年8 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7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5 月15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910 號撤銷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6 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 年6 月27日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73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8 月23日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6 月,上開4 案嗣經本院於109 年8 月31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113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於109 年9 月8 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8 年8 月2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7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156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孟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