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建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1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建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建呈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葉建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判決、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3514號判決及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10號、110年度審訴字第326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 、2 、4 、7 所示之罪經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3 、5 、6 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葉建呈111 年1 月6 日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除附表編號1 、2 之確定判決案號欄應均更正為「109年度訴字第333 號」、編號5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8 年11月25日至108 年11月29日」外,洵屬正當,自應准許。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5 、6 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1、2 、4 、7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3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雖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17年9 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詐欺、販賣及施用毒品罪,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均屬有別,就其犯罪、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陳孟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7 月 有期徒刑3 年9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罪日期 108 年12月6 日 108 年12月13日 109 年2 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 5047號、第111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 5047號、第111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 5047號、第111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 判 決日 期 109 年7 月16日 109 年7 月16日 109 年7 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9 年10月7 日 109 年10月7 日 109 年10月7 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 14915 號(編號1 、2、4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 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09 年度執字第 14916 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罪日期 108 年9 月29日 108 年11月25日至108 年11月29日 109 年1 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 5047號、第111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9521號、第99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9521號、第99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上訴字第3353號 110 年度易字第10號 110 年度易字第10號 判決日 期 109 年11月18日 110 年4 月29日 110 年4 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 年度台上字第3514號 110 年度易字第10號 110 年度易字第10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 年9 月29日 110 年5 月18日 110 年5 月18 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0 年度執字第 8979號(編號1、2 、4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8 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 3284號(編號5、6 業經臺灣士林法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1 月 犯罪日期 108 年12 月14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4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 年度審訴字第326 號 判決日 期 110 年5 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 年度審訴字第326 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 年6 月30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10 年度執字第 30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