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賢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第50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賢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聲請書漏載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應予補充)、第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均詳如附表所示),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分別㈠於民國109年8月5日7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中山路某檳榔攤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於111年1月11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偶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㈢於111年4月18日17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行為,其中㈡㈢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3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111年10月14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就前開㈠至㈢案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第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裁定、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333號卷第27頁至第30頁、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本院卷第7頁至第28頁)。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5所示之物,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分別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之毒品鑑定書及該醫院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均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足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而包裝如附表編號1、4、5所示白色透明結晶或白色透明晶體之包裝袋3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殘渣袋1只、編號3所示玻璃球吸食器1組,則因所含之第二級毒品成分量微難以析離,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既屬違禁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殘渣袋1只,則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係其所有、自己吸食用等語(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卷第97頁),基於該物有促使犯罪實現之特性,為免被告持之再犯施用毒品罪,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至聲請意旨雖認殘渣袋2只(如附表編號2、6所示)係屬違禁物,然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照片所示(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卷第119頁、第141頁),僅送驗殘渣袋1只(如附表編號2所示),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1只殘渣袋(如附表編號6所示)既未經送毒品鑑驗,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認該袋內含或殘留毒品之成分,自非屬違禁物,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惟前開未送驗之殘渣袋1只(如附表編號6所示),依前揭說明仍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僅係聲請意旨誤引法條,法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予以裁定宣告沒收,末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 1包(含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648公克) ①109年8月5日11時25分許,為警於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與文林路口查獲扣案(109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 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9年毒偵字第1484號卷第119頁至第120頁)。 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9年度毒保字第692號、第2004號。 2 殘渣袋 1只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白色透明結晶 1包(含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9488公克) ①109年8月5日12時10分許,為警於臺北市○○區○○街000號10樓查獲扣案(109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 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9年毒偵字第1484號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9年度毒保字第691號。 5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含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0756公克) ①111年4月19日19時52分許,為警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0○○○○○○000號)。 ②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年毒偵字第885號卷第98頁)。 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1年度毒保字第484號 6 殘渣袋 1只 未送驗 ①109年8月5日11時25分許,為警於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與文林路口查獲扣案(109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 ②109年8月5日7時許,在新北市淡水區中山路某檳榔攤施用內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