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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70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李世華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思偉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406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思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肆包(驗餘淨重貳拾伍點捌壹玖柒公克)、梅片壹錠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思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16日晚上(起訴書誤載為109年6月24日20時40分許前一星期),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某酒店內,向年籍不詳綽號小蜜蜂之男子購買毒品咖啡包4包(淨重26.9420公克,驗餘淨重25.8197公克,檢出PMMA成分)及梅片1錠(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低於1%)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嗣於109年6月22日2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6月24日20時40分許),王思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與酒泉街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並在其機車上當場查扣上開毒品咖啡包4包及梅片1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王思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職務報告1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張、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份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份(驗出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及PM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2種第二級毒品,乃一行為觸犯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30號判決要旨參照),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即持有重量較重之PMMA部分)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持有扣案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助長毒品之泛濫,並對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重量、種類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被告前有因恐嚇取財、傷害、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刑及執行完畢,復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軍上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597號駁回上訴確定,甫於109年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檢察官未主張本案構成累犯,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入監前從事臨時工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本案查扣之毒品咖啡包4包(驗餘淨重25.8197公克,檢出PMMA成分)、梅片1錠(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罄部分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PMMA之包裝袋4只,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衡情含有毒品成分,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視同PMMA,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李世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70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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