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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4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鐘乃皓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宇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宇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宇堂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等節,有附表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51頁、第53-61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3至51頁),依前說明,自應受前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所生損害、侵害之法益種類、法律目的及行為次數,及受刑人請求酌定有期徒刑2年2月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9頁),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鐘乃皓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10日 108年11月18日至108年12月2日 108年12月1日至108年1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97號、1132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25號、109年度偵字第159、452、569、1132、1608、1612、2516、2625、3193、3512、3558、3961、4598、4770、5101、5484、5486、5946、6165、6294、6816、779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25號、109年度偵字第159、452、569、1132、1608、1612、2516、2625、3193、3512、3558、3961、4598、4770、5101、5484、5486、5946、6165、6294、6816、7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59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10年5月28日 110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撤緩)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1659號 111年度撤緩字第1號(撤緩)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8日  110年7月6日 110年7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撤緩字第60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8號 (編號2-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8號 (編號2-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2日至108年12月3日 108年12月4日 108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25號、109年度偵字第159、452、569、1132、1608、1612、2516、2625、3193、3512、3558、3961、4598、4770、5101、5484、5486、5946、6165、6294、6816、779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25號、109年度偵字第159、452、569、1132、1608、1612、2516、2625、3193、3512、3558、3961、4598、4770、5101、5484、5486、5946、6165、6294、6816、779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25號、109年度偵字第159、452、569、1132、1608、1612、2516、2625、3193、3512、3558、3961、4598、4770、5101、5484、5486、5946、6165、6294、6816、7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8日 110年5月28日 110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7月6日 110年7月6日 110年7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8號 (編號2-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8號 (編號2-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8號 (編號2-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9日 108年12月初某日至108年12月10日 108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25號、109年度偵字第159、452、569、1132、1608、1612、2516、2625、3193、3512、3558、3961、4598、4770、5101、5484、5486、5946、6165、6294、6816、779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25號、109年度偵字第159、452、569、1132、1608、1612、2516、2625、3193、3512、3558、3961、4598、4770、5101、5484、5486、5946、6165、6294、6816、7795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325號、109年度偵字第159、452、569、1132、1608、1612、2516、2625、3193、3512、3558、3961、4598、4770、5101、5484、5486、5946、6165、6294、6816、779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8日 110年5月28日 110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7月6日 110年7月6日 110年7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8號 (編號2-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8號 (編號2-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68號 (編號2-9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45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