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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郁屏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嘉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嘉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裕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及第51條第5 款分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另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及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王嘉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而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均已確定,且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編號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印之聲請狀影本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核符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之規定,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罪,雖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業如前述,惟依前揭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之刑加計如附表編號1、編號5所示罪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1月為重。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犯行之罪質,及各次犯罪行為相距時間、侵害法益等情,及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3日內表示意見,受刑人請求酌定為有期徒刑2年之意見(本院卷第119頁)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5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4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故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8日 108年6月26日 108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27號、第730號、第73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27號、第730號、第7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620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  判 決日 期 108年11月8日 109年9月8日 109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620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08年12月30日 109年10月13日 109年10月13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73號(編號2至編號4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727號、第730號、第73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5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 110年度易字第267號   判決日 期 109年9月8日 111年2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 110年度易字第26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10月13日 111年3月22日  是 否 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73號(編號2至編號4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4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3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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