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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哲安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東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7號、111年度執字第4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東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及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82頁、第83至85頁、第87至89頁)。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前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且據受刑人到庭所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0頁),則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斟酌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2至6為相同之罪外,其餘均為不同之罪,不具有同質性,及該等案件之犯罪時間自民國109年5月15日前某日至110年11月10日,相距逾1年半,已有相當差距,與被告之前科同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案件,而具有一定關聯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暨受刑人到庭稱:希望刑度能在7至8年等語(見本院卷第100頁)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上開所定應執行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解釋意旨,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安

書記官 温育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5日前某日 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898、20617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99、21647號、111年度偵字第134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99、21647號、111年度偵字第13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5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5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備註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9號 1.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156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他字第1793號) 2.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18日 110年7月13日至110年7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99、21647號、111年度偵字第134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99、21647號、111年度偵字第1341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99、21647號、111年度偵字第13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5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5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16日  備註   1.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156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他字第1793號) 2.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6日至110年11月10日 109年8月26日至109年9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999、21647號、111年度偵字第1341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738、15739、18922、200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530號 110年度訴字第5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955號 110年度訴字第5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6日 111年11月23日   備註   1.臺灣高檢111年度執字第156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他字第1793號) 2.編號2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3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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