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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正祥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明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61號、第862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明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如附表所示毒品及沾有毒品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故該等扣押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居所均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毒聲字第67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又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5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11年12月29日釋放(因另案接續執行拘役而未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61號、第862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前開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其中①於110年11月30日7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分裝勺1支(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61號);②於111年1月27日17時10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康定路與成都路口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62號);③於110年8月3日15時4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樓502室查獲,扣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0.1096公克)、吸食器具1組(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上揭扣案物均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各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足證上揭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扣案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而盛裝附表編號3所示白色粉末之夾鏈袋1只,因殘留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中所取樣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祥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押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分裝勺 1支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0毒偵4108卷第53頁)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③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61號   2 注射針筒 1支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1毒偵415卷第45頁)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③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62號。   3 白色粉末 1袋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0毒偵2732卷第82頁)。 ②淨重0.1530公克,取樣0.0434公克,驗餘淨重0.109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③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  吸食器具 1組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8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0毒偵2732卷第82頁)。 ②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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