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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1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琬軒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冠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6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12年8月16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實際確定日期應為112年5月29日,詳如後述)。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6月初、中旬更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2年1月10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2年8月22日確定在案(下稱後案,實際確定日期應為112年5月29日,詳如後述)。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應予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時點之認定,於案件經法院裁判後,當事人未表示不服,或已逾上訴期間者,自應以該判決上訴期間屆滿時即生確定力,亦全案已告確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之住所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前案部分: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11月16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查,經本院核閱無誤,固堪予認定。惟查,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雖記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判決之判決確定日為112年8月16日,然此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為112年5月29日,而被告於逾法定上訴期間之同年6月5日始提起上訴,經裁定駁回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7月24日所為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說明,前案判決確定之日應為被告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112年5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該案判決確定日為112年8月16日,應屬有誤。

㈢後案部分: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6月初、中旬更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2年1月10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查,經本院核閱無誤,亦堪予認定。惟查,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雖記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判決之判決確定日為112年8月22日,然此判決上訴期間屆滿之日為112年5月29日,而被告亦於逾法定上訴期間之同年6月5日始提起上訴,經裁定駁回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7月24日所為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裁定1份在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說明,後案判決確定之日應為被告上訴期間屆滿之日即112年5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該案判決確定日為112年8月22日,亦屬有誤。

㈣從而,既然後案判決確定之日為112年5月29日,聲請人遲於後案判決確定後逾6月之112年12月4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乙○迺執卯112執聲1164字第1129071336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符,本件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21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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