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葉伊馨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聰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聰傑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對其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書立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使其就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經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請依法定應執行刑,並請寬厚處理等語,有本院寄發定應執行刑意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檢察官聲請書予受刑人之送達證書,及受刑人意見表附卷可佐。審酌受刑人所犯竊盜數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種類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上開意見等情,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蔡聰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伊馨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08/08~111/08/30 111/09/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565、566、567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351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906號   判決日期 112/08/31 112/11/29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 第351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9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9/27 113/01/0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2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