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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80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李冠宜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秋月
選任辯護人
賴彥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918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胡秋月犯過失輸入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⒈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至6、14至15行關於「Mivolis Meatonin Plus Schlaf-Komplex」之記載,應更正為「Mivolis Melatonin Plus Schlaf-Komplex」。⒉其第12行關於「CF/12/550/VX325」之記載,應更正為「CF//12/550/VX325」。

㈡證據部分補充:⒈被告胡秋月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民國112年12月14日北普遞字第112106935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見偵卷第11至13頁)。⒊個案委任書(見偵卷第25頁)。

㈢另辯護人雖為被告主張有刑法第59條、第61條適用之餘地云云。惟被告所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最低法定刑度僅為罰金刑。而辯護人所陳被告因罹病而受贈藥品等情,實屬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於前揭法定刑度內即足評價,此外依卷內資料,並未見被告犯行有何等因個人特殊原因或環境始致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尚不足引起一般之同情,亦無情輕法重認為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狀,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更無從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是上開主張尚難認屬有據,併予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尚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尚佳,其應注意所輸入之物品是否具禁藥成分,竟疏於注意而輸入法令禁制規定之藥品,造成政府機關難以有效管理之漏洞,仍應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輸入禁藥之數量,目的在緩解己身長期失眠之病症,併斟酌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電子貿易公司工作,已婚,有2名成年子女,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㈤復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罪章,犯後坦承犯行,見有悔意,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728號
  被   告 胡秋月 女 ○○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秋月為英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英僑公司)負責人,於民國
    112年8月間某日,經其女兒通知外國友人贈送藥物,本應注
    意於境外取得之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
    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HYLO GEL
    」、「Melatonin」、「Mivolis Meatonin Plus Schlaf-Ko
    mplex」標示之成分及效用係以藥品列管,應先申請核准,
    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
    竟疏未注意依上揭規定向衛生福利部取得許可證,以英僑公
    司名義,委託不知情之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下稱聯邦快遞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
    稱臺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一批(報單號碼:CF/12/550/V
    X325、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分提單號碼:00000000
    0000)之方式,自德國輸入「HYLO GEL」6盒、「Melatonin
    」1盒、「Mivolis Meatonin Plus Schlaf-Komplex」1盒等
    藥品。嗣臺北關人員於112年8月7日,在桃園市○○區○○○路0○
    0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邦快遞公司快遞進口貨物專區執行
    勤務發覺有異,開箱查驗發現,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胡秋月矢口否認有何輸入禁藥犯行,辯稱:不知道
    藥水成分在臺灣是禁藥,這些藥品在德國是可以隨便買的云
    云。惟查,上揭事實,有進口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
    搜索筆錄、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衛生福
    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回復資料、被告聲明書、上揭藥品照片
    暨說明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於偵查中陳稱:女兒有說幫忙
    買眼藥水跟助眠藥品,說會從德國寄來等語,是被告知悉將
    自德國輸入藥品,卻未依規定申請,足證其本案過失輸入禁
    藥之事實,上揭所辯要屬卸責之詞,顯不可採,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吳建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騌揚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88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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