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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梁志偉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忠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忠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6萬元,緩刑2年,並應依判決支付告訴人羅頎13萬元等,於民國112年4月10日確定在案。詎被告自113年8月5日起,即未按期支付金錢予該告訴人,經其具狀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足認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未能親自向本院陳述有何不能支付之困難,是核受刑人上開情形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14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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