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庚○○
- 選任辯護人
- 鄭華合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四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庚○○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
一、庚○○於任職台北市忠孝國中教師期間,因經商負債,財務發生困難,便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起,自任會首,招募甲○○、己○○、丙○○、辛○○等會員共六十五人(其中虛列會員人數六人),參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冒標日期,以未寫標單之方式,先後用虛列之梁秀蓮等六人及尚具活會之吳淑惠等七人之名義詐標,使己○○、辛○○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計詐得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共新台幣(下同)三百七十九萬二千五百五十元。復於八十四年一月間,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任會首,招募李旻昇、己○○等會員共六十人(其中虛列會員人數八人),參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互助會,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冒標日期,以未寫標單之方式,先後用虛列之黃秀扇等八人之名義詐標,使李旻昇、己○○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計詐得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共二百八十萬一千九百元。又於八十五年九月間,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個人名義參加戊○○為會首,會員連會首共四十二人,會期自八十五年九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止,每會金額一萬元,每月開標之互助會,共三會,並分別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八十六年一月、同年六月,以一千六百元、一千五百元、一千三百元得標後,得標金額共計達一百零一萬六千五百元(詳如附表編號四之計算式),自八十八年一月起即未按期給付死會金額,經以會抵會核算後計有二十八萬元未付。另於八十五年十月間,再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任會首,招募李旻昇、戊○○等會員共六十人(其中虛列會員人數九人),參加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互助會,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冒標日期,以未寫標單之方式,先後以虛列之梁秀蓮等九人之名義詐標,使李旻昇、陳長春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計詐得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共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元。嗣於八十八年一月間,終因週轉不靈而倒會停標,戊○○、甲○○、己○○、丙○○及辛○○等人始知受騙。
三、案經戊○○、甲○○、己○○、丙○○、辛○○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偵查與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戊○○、甲○○、己○○、丙○○、辛○○之指訴及證人即互助會會員李旻昇、吳淑惠、黃力英、陳淑齡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互助會單四紙、協議書、和解書及債權清冊、匯款單等件附卷可資佐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先後三次自任會首期間,各次冒用他人名義或以虛列之會員標取會款之行為,均同時詐欺多數活會會員,為同種想像競合,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其各次冒標行為均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連續冒標互助會,詐取活會會員會款之多次犯行,以及明知無支付能力而參加他人之互助會,於詐得標金後拒絕給付死會金額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己身財務困難,便冒標互助會,收取會款,以會養會,及參加他人之互助會,於得標後拒不繳納死會金額,均對活會會員與會首財產權侵害甚鉅,且期間長達四年餘,對社會之危害不小,惟事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受害人達成和解,顯尚有悔悟之心,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庚○○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自任會首,招募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八十三年九月、八十四年四月、八十五年一月,以未寫標單之方式,先後用虛列之乙○○、壬○○及丁○○等三人之名義詐標,使己○○、辛○○等活會會員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因認被告庚○○涉有詐欺取財罪嫌。然查,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自任會首,招募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已得乙○○、壬○○及丁○○等三人明示或默示之同意列名為會員,之後因該三人後悔,所以由被告找人或自行承接等情,業據證人丁○○在本院訊問時證稱:「(問):是否參加庚○○八十三年五月至八十八年十月之互助會?(答):有答應參加,後來由陳鴻霖代替‧‧」(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訊問筆錄);證人壬○○證稱:「我不想參加了,就請他(即被告)找人頂」(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之訊問筆錄);證人乙○○證稱:「她(即被告)之前到辦公室說要起一個會,你們這些老同事都參加‧‧之後在收會頭錢時,就告訴她我不參加‧‧」(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之審判筆錄)等語詳確,尚難認被告有虛列該三人為會員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份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前揭詐欺取財事實論罪科刑部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學玨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新台幣) ┌────┬──────────────────────────────┐ │編號一 │會首庚○○、會員(含會首)共六十六人、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 │會期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至八十八年十月止。 │ ├──┬─┴──┬───┬───────┬───┬───┬───────┤ │次序│冒標日期│標 息│詐 得 金 額│虛列會│被冒標│受詐欺會員數 │ │ │ │ │(標金-標息)│員 │會員 │ │ │ │ │ │ ×活會人數 │ │ │ │ ├──┼────┼───┼───────┼───┼───┼───────┤ │ 1 │83.07 │22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58=452400 │ │ │ │ ├──┼────┼───┼───────┼───┼───┼───────┤ │ 2 │83.11 │2200 │(00000-0000) │林其佩│ │ │ │ │ │ │×55=429000 │ │ │ │ ├──┼────┼───┼───────┼───┼───┼───────┤ │ 3 │84.01 │22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54=421200 │ │ │ │ ├──┼────┼───┼───────┼───┼───┼───────┤ │ 4 │84.04 │2100 │(00000-0000) │田太太│ │ │ │ │ │ │×52=410800 │ │ │ │ ├──┼────┼───┼───────┼───┼───┼───────┤ │ 5 │84.05 │2100 │(00000-0000) │簡志達│ │ │ │ │ │ │×52=410800 │ │ │ │ ├──┼────┼───┼───────┼───┼───┼───────┤ │ 6 │84.06 │2200 │(00000-0000) │賴慧容│ │ │ │ │ │ │×52=405600 │ │ │ │ ├──┼────┼───┼───────┼───┼───┼───────┤ │ 7 │86.02 │2050 │(00000-0000) │ │吳淑慧│ │ │ │ │ │×33=262350 │ │ │ │ ├──┼────┼───┼───────┼───┼───┼───────┤ │ 8 │87.02 │1200 │(00000-0000) │ │陳淑齡│ │ │ │ │ │×22=193600 │ │ │ │ ├──┼────┼───┼───────┼───┼───┼───────┤ │ 9 │87.05 │1200 │(00000-0000) │ │李旻昇│ │ │ │ │ │×20=176000 │ │ │ │ ├──┼────┼───┼───────┼───┼───┼───────┤ │ 0 │87.07 │2200 │(00000-0000) │ │林榮美│ │ │ 1 │ │ │×19=148200 │ │ │ │ ├──┼────┼───┼───────┼───┼───┼───────┤ │ 1 │87.08 │2200 │(00000-0000) │ │賴佩玉│ │ │ 1 │ │ │×19=148200 │ │ │ │ ├──┼────┼───┼───────┼───┼───┼───────┤ │ 2 │87.09 │1200 │(00000-0000) │ │李旻昇│ │ │ 1 │ │ │×19=167200 │ │ │ │ ├──┼────┼───┼───────┼───┼───┼───────┤ │ 3 │87.10 │1200 │(00000-0000) │ │黃力英│ │ │ 1 │ │ │×19=167200 │ │ │ │ ├──┴────┴───┼───────┴───┴───┴───────┤ │ 合計 │0000000元 │ └───────────┴───────────────────────┘ ┌────┬──────────────────────────────┐ │編號二 │會首庚○○、會員(含會首)共六十一人、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 │會期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至八十九年一月止。 │ ├──┬─┴──┬───┬───────┬───┬───┬───────┤ │次序│冒標日期│標 息│詐 得 金 額│虛列會│被冒標│受詐欺會員數 │ │ │ │ │(標金-標息)│員 │會員 │ │ │ │ │ │ ×活會人數 │ │ │ │ ├──┼────┼───┼───────┼───┼───┼───────┤ │ 1 │84.05 │2300 │(00000-0000) │黃秀扇│ │ │ │ │ │ │×49=377300 │ │ │ │ ├──┼────┼───┼───────┼───┼───┼───────┤ │ 2 │84.06 │2400 │(00000-0000) │邱春娟│ │ │ │ │ │ │×49=372400 │ │ │ │ ├──┼────┼───┼───────┼───┼───┼───────┤ │ 3 │84.11 │22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45=351000 │ │ │ │ ├──┼────┼───┼───────┼───┼───┼───────┤ │ 4 │84.12 │28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45=324000 │ │ │ │ ├──┼────┼───┼───────┼───┼───┼───────┤ │ 5 │85.02 │2200 │(00000-0000) │顏月娥│ │ │ │ │ │ │×44=343200 │ │ │ │ ├──┼────┼───┼───────┼───┼───┼───────┤ │ 6 │85.03 │2200 │(00000-0000) │顏月娥│ │ │ │ │ │ │×44=343200 │ │ │ │ ├──┼────┼───┼───────┼───┼───┼───────┤ │ 7 │85.04 │2200 │(00000-0000) │賴縫美│ │ │ │ │ │ │×44=343200 │ │ │ │ ├──┼────┼───┼───────┼───┼───┼───────┤ │ 8 │85.05 │2100 │(00000-0000) │簡志仲│ │ │ │ │ │ │×44=347600 │ │ │ │ ├──┴────┴───┼───────┴───┴───┴───────┤ │ 合計 │0000000元 │ └───────────┴───────────────────────┘ ┌────┬──────────────────────────────┐ │編號三 │會首庚○○、會員(含會首)共六十一人、每會二萬元、採內標制、│ │ │會期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至九十年十月止。 │ ├──┬─┴──┬───┬───────┬───┬───┬───────┤ │次序│冒標日期│標 息│詐 得 金 額│虛列會│被冒標│受詐欺會員數 │ │ │ │ │(標金-標息)│員 │會員 │ │ │ │ │ │ ×活會人數 │ │ │ │ ├──┼────┼───┼───────┼───┼───┼───────┤ │ 1 │85.12 │42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50=790000 │ │ │ │ ├──┼────┼───┼───────┼───┼───┼───────┤ │ 2 │86.01 │4200 │(00000-0000) │林美玉│ │ │ │ │ │ │×50=790000 │ │ │ │ ├──┼────┼───┼───────┼───┼───┼───────┤ │ 3 │86.02 │4300 │(00000-0000) │周淑美│ │ │ │ │ │ │×50=785000 │ │ │ │ ├──┼────┼───┼───────┼───┼───┼───────┤ │ 4 │86.04 │4500 │(00000-0000) │林麗美│ │ │ │ │ │ │×49=759500 │ │ │ │ ├──┼────┼───┼───────┼───┼───┼───────┤ │ 5 │86.06 │4300 │(00000-0000) │黃秀扇│ │ │ │ │ │ │×48=753600 │ │ │ │ ├──┼────┼───┼───────┼───┼───┼───────┤ │ 6 │86.07 │4300 │(00000-0000) │吳秀霞│ │ │ │ │ │ │×48=753600 │ │ │ │ ├──┼────┼───┼───────┼───┼───┼───────┤ │ 7 │86.08 │4300 │(00000-0000) │林其佩│ │ │ │ │ │ │×48=753600 │ │ │ │ ├──┼────┼───┼───────┼───┼───┼───────┤ │ 8 │86.09 │4300 │(00000-0000) │黃秀扇│ │ │ │ │ │ │×48=753600 │ │ │ │ ├──┼────┼───┼───────┼───┼───┼───────┤ │ 9 │87.02 │4300 │(00000-0000) │簡文通│ │ │ │ │ │ │×44=690800 │ │ │ │ ├──┴────┴───┼───────┴───┴───┴───────┤ │ 合計 │0000000元 │ └───────────┴───────────────────────┘ 編號四計算式: ┌──┬───────────────────┐ │ 1 │ (00000-0000)×37+(10000×2)=330800 │ ├──┼───────────────────┤ │ 2 │ (00000-0000)×36+(10000×3)=336000 │ ├──┼───────────────────┤ │ 3 │ (00000-0000)×31+(10000×8)=349700 │ ├──┴────────┬──────────┤ │ 合計 │000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