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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八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八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鄭華合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四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庚○○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

一、庚○○於任職台北市忠孝國中教師期間,因經商負債,財務發生困難,便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起,自任會首,招募甲○○、己○○、丙○○、辛○○等會員共六十五人(其中虛列會員人數六人),參加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冒標日期,以未寫標單之方式,先後用虛列之梁秀蓮等六人及尚具活會之吳淑惠等七人之名義詐標,使己○○、辛○○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計詐得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共新台幣(下同)三百七十九萬二千五百五十元。復於八十四年一月間,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任會首,招募李旻昇、己○○等會員共六十人(其中虛列會員人數八人),參加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互助會,再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冒標日期,以未寫標單之方式,先後用虛列之黃秀扇等八人之名義詐標,使李旻昇、己○○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計詐得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共二百八十萬一千九百元。又於八十五年九月間,明知自己無支付能力,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個人名義參加戊○○為會首,會員連會首共四十二人,會期自八十五年九月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止,每會金額一萬元,每月開標之互助會,共三會,並分別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八十六年一月、同年六月,以一千六百元、一千五百元、一千三百元得標後,得標金額共計達一百零一萬六千五百元(詳如附表編號四之計算式),自八十八年一月起即未按期給付死會金額,經以會抵會核算後計有二十八萬元未付。另於八十五年十月間,再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任會首,招募李旻昇、戊○○等會員共六十人(其中虛列會員人數九人),參加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互助會,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冒標日期,以未寫標單之方式,先後以虛列之梁秀蓮等九人之名義詐標,使李旻昇、陳長春等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計詐得活會會員繳交之會款共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元。嗣於八十八年一月間,終因週轉不靈而倒會停標,戊○○、甲○○、己○○、丙○○及辛○○等人始知受騙。

三、案經戊○○、甲○○、己○○、丙○○、辛○○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於偵查與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戊○○、甲○○、己○○、丙○○、辛○○之指訴及證人即互助會會員李旻昇、吳淑惠、黃力英、陳淑齡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互助會單四紙、協議書、和解書及債權清冊、匯款單等件附卷可資佐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先後三次自任會首期間,各次冒用他人名義或以虛列之會員標取會款之行為,均同時詐欺多數活會會員,為同種想像競合,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其各次冒標行為均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連續冒標互助會,詐取活會會員會款之多次犯行,以及明知無支付能力而參加他人之互助會,於詐得標金後拒絕給付死會金額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僅因己身財務困難,便冒標互助會,收取會款,以會養會,及參加他人之互助會,於得標後拒不繳納死會金額,均對活會會員與會首財產權侵害甚鉅,且期間長達四年餘,對社會之危害不小,惟事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受害人達成和解,顯尚有悔悟之心,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庚○○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自任會首,招募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八十三年九月、八十四年四月、八十五年一月,以未寫標單之方式,先後用虛列之乙○○、壬○○及丁○○等三人之名義詐標,使己○○、辛○○等活會會員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因認被告庚○○涉有詐欺取財罪嫌。然查,被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間,自任會首,招募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互助會,已得乙○○、壬○○及丁○○等三人明示或默示之同意列名為會員,之後因該三人後悔,所以由被告找人或自行承接等情,業據證人丁○○在本院訊問時證稱:「(問):是否參加庚○○八十三年五月至八十八年十月之互助會?(答):有答應參加,後來由陳鴻霖代替‧‧」(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訊問筆錄);證人壬○○證稱:「我不想參加了,就請他(即被告)找人頂」(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之訊問筆錄);證人乙○○證稱:「她(即被告)之前到辦公室說要起一個會,你們這些老同事都參加‧‧之後在收會頭錢時,就告訴她我不參加‧‧」(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之審判筆錄)等語詳確,尚難認被告有虛列該三人為會員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份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前揭詐欺取財事實論罪科刑部分,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學玨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林 政 佑

書記官 陳 珮 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新台幣)
┌────┬──────────────────────────────┐
│編號一  │會首庚○○、會員(含會首)共六十六人、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        │會期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至八十八年十月止。                    │
├──┬─┴──┬───┬───────┬───┬───┬───────┤
│次序│冒標日期│標  息│詐  得  金  額│虛列會│被冒標│受詐欺會員數  │
│    │        │      │(標金-標息)│員    │會員  │              │
│    │        │      │  ×活會人數  │      │      │              │
├──┼────┼───┼───────┼───┼───┼───────┤
│ 1 │83.07   │22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58=452400   │      │      │              │
├──┼────┼───┼───────┼───┼───┼───────┤
│ 2 │83.11   │2200  │(00000-0000)  │林其佩│      │              │
│    │        │      │×55=429000   │      │      │              │
├──┼────┼───┼───────┼───┼───┼───────┤
│ 3 │84.01   │22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54=421200   │      │      │              │
├──┼────┼───┼───────┼───┼───┼───────┤
│ 4 │84.04   │2100  │(00000-0000)  │田太太│      │              │
│    │        │      │×52=410800   │      │      │              │
├──┼────┼───┼───────┼───┼───┼───────┤
│ 5 │84.05   │2100  │(00000-0000)  │簡志達│      │              │
│    │        │      │×52=410800   │      │      │              │
├──┼────┼───┼───────┼───┼───┼───────┤
│ 6 │84.06   │2200  │(00000-0000)  │賴慧容│      │            │
│    │        │      │×52=405600   │      │      │              │
├──┼────┼───┼───────┼───┼───┼───────┤
│ 7 │86.02   │2050  │(00000-0000)  │      │吳淑慧│              │
│    │        │      │×33=262350   │      │      │              │
├──┼────┼───┼───────┼───┼───┼───────┤
│ 8 │87.02   │1200  │(00000-0000)  │      │陳淑齡│              │
│    │        │      │×22=193600   │      │      │              │
├──┼────┼───┼───────┼───┼───┼───────┤
│ 9 │87.05   │1200  │(00000-0000)  │      │李旻昇│              │
│    │        │      │×20=176000   │      │      │              │
├──┼────┼───┼───────┼───┼───┼───────┤
│ 0 │87.07   │2200  │(00000-0000)  │      │林榮美│              │
│ 1 │        │      │×19=148200   │      │      │              │
├──┼────┼───┼───────┼───┼───┼───────┤
│ 1 │87.08   │2200  │(00000-0000)  │      │賴佩玉│              │
│ 1 │        │      │×19=148200   │      │      │              │
├──┼────┼───┼───────┼───┼───┼───────┤
│ 2 │87.09   │1200  │(00000-0000)  │      │李旻昇│              │
│ 1 │        │      │×19=167200   │      │      │              │
├──┼────┼───┼───────┼───┼───┼───────┤
│ 3 │87.10   │1200  │(00000-0000)  │      │黃力英│              │
│ 1 │        │      │×19=167200   │      │      │              │
├──┴────┴───┼───────┴───┴───┴───────┤
│                合計  │0000000元                                     │
└───────────┴───────────────────────┘
┌────┬──────────────────────────────┐
│編號二  │會首庚○○、會員(含會首)共六十一人、每會一萬元、採內標制、│
│        │會期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至八十九年一月止。                    │
├──┬─┴──┬───┬───────┬───┬───┬───────┤
│次序│冒標日期│標  息│詐  得  金  額│虛列會│被冒標│受詐欺會員數  │
│    │        │      │(標金-標息)│員    │會員  │              │
│    │        │      │  ×活會人數  │      │      │              │
├──┼────┼───┼───────┼───┼───┼───────┤
│ 1 │84.05   │2300  │(00000-0000)  │黃秀扇│      │              │
│    │        │      │×49=377300   │      │      │              │
├──┼────┼───┼───────┼───┼───┼───────┤
│ 2 │84.06   │2400  │(00000-0000)  │邱春娟│      │              │
│    │        │      │×49=372400   │      │      │              │
├──┼────┼───┼───────┼───┼───┼───────┤
│ 3 │84.11   │22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45=351000   │      │      │              │
├──┼────┼───┼───────┼───┼───┼───────┤
│ 4 │84.12   │28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45=324000   │      │      │              │
├──┼────┼───┼───────┼───┼───┼───────┤
│ 5 │85.02   │2200  │(00000-0000)  │顏月娥│      │              │
│    │        │      │×44=343200   │      │      │              │
├──┼────┼───┼───────┼───┼───┼───────┤
│ 6 │85.03   │2200  │(00000-0000)  │顏月娥│      │              │
│    │        │      │×44=343200   │      │      │              │
├──┼────┼───┼───────┼───┼───┼───────┤
│ 7 │85.04   │2200  │(00000-0000)  │賴縫美│    │              │
│    │        │      │×44=343200   │      │      │              │
├──┼────┼───┼───────┼───┼───┼───────┤
│ 8 │85.05   │2100  │(00000-0000)  │簡志仲│      │              │
│    │        │      │×44=347600   │      │      │              │
├──┴────┴───┼───────┴───┴───┴───────┤
│                合計  │0000000元                                     │
└───────────┴───────────────────────┘
┌────┬──────────────────────────────┐
│編號三  │會首庚○○、會員(含會首)共六十一人、每會二萬元、採內標制、│
│        │會期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至九十年十月止。                      │
├──┬─┴──┬───┬───────┬───┬───┬───────┤
│次序│冒標日期│標  息│詐  得  金  額│虛列會│被冒標│受詐欺會員數  │
│    │        │      │(標金-標息)│員    │會員  │              │
│    │        │      │  ×活會人數  │      │      │              │
├──┼────┼───┼───────┼───┼───┼───────┤
│ 1 │85.12   │4200  │(00000-0000)  │梁秀蓮│      │              │
│    │        │      │×50=790000   │      │      │              │
├──┼────┼───┼───────┼───┼───┼───────┤
│ 2 │86.01   │4200  │(00000-0000)  │林美玉│      │              │
│    │        │      │×50=790000   │      │      │              │
├──┼────┼───┼───────┼───┼───┼───────┤
│ 3 │86.02   │4300  │(00000-0000)  │周淑美│      │              │
│    │        │      │×50=785000   │      │      │              │
├──┼────┼───┼───────┼───┼───┼───────┤
│ 4 │86.04   │4500  │(00000-0000)  │林麗美│      │              │
│    │        │      │×49=759500   │      │      │              │
├──┼────┼───┼───────┼───┼───┼───────┤
│ 5 │86.06   │4300  │(00000-0000)  │黃秀扇│      │              │
│    │        │      │×48=753600   │      │      │              │
├──┼────┼───┼───────┼───┼───┼───────┤
│ 6 │86.07   │4300  │(00000-0000)  │吳秀霞│      │              │
│    │        │      │×48=753600   │      │      │              │
├──┼────┼───┼───────┼───┼───┼───────┤
│ 7 │86.08   │4300  │(00000-0000)  │林其佩│      │              │
│    │        │      │×48=753600   │      │      │              │
├──┼────┼───┼───────┼───┼───┼───────┤
│ 8 │86.09   │4300  │(00000-0000)  │黃秀扇│      │              │
│    │        │      │×48=753600   │      │      │              │
├──┼────┼───┼───────┼───┼───┼───────┤
│ 9 │87.02   │4300  │(00000-0000)  │簡文通│      │              │
│    │        │      │×44=690800   │      │      │              │
├──┴────┴───┼───────┴───┴───┴───────┤
│                合計  │0000000元                                     │
└───────────┴───────────────────────┘
編號四計算式:
┌──┬───────────────────┐
│ 1 │ (00000-0000)×37+(10000×2)=330800   │
├──┼───────────────────┤
│ 2 │ (00000-0000)×36+(10000×3)=336000   │
├──┼───────────────────┤
│ 3 │ (00000-0000)×31+(10000×8)=349700  │
├──┴────────┬──────────┤
│                合計  │00000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八八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