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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8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杜惠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68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1)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被告乙○○被訴行為時即民國94年4月19日及同年月27日,係在台北市修德國小任教,依行為時刑法規定,被告係屬廣義之公務員。惟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對於公務員之範圍加以減縮。依新修正之規定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分為3 種類型:一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為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三為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其中第1種類型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執行國家或地方地治團體「公權力」之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而言。至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設置之獨立組識體,除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務機關以外,尚有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及公營事業機構。而公立學校、公立醫院,雖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至公營事業機構,所從事者,大多屬行政營利行為,在行政法上並未將其列為行政機關之範疇,且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其次,第2 種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所謂「公共事務」,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惟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服從義務。而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利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故國家公行政之行為,除私經濟作用之私法行為外,均屬於公權力之範圍。末者,第3 種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該民間團體或個人,因受委託而取得原先行政機關所具有之權,在必要情形下,亦負有特別保護或服從義務。是依修正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被告行為時服務之台北市修德國民小學,雖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惟該所小學並非依法執行「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被告即非屬現行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公務員。(2)依刑法第287條規定,第277 條第1 項、第281條、第284條及第285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277 條第 1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依行為時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被告係刑法所稱之公務員,其所犯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但書規定,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惟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被告即非屬刑法之公務員,其所犯之傷害罪即屬告訴乃論之罪,比較新舊法,自以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參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認被告非屬公務員,所犯傷害罪係告訴乃論之罪。

四、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8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