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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69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4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當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經減刑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8 月),並於民國96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甲○○竟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於96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北縣淡水鎮○○街某處,見丁○○騎乘之車牌號碼HW2-605 號重型機車腳踏板上放有皮包1 個,趁丁○○未及注意之際,竊取丁○○所有之皮包1 個及皮包內之身分證、健保卡、鑰匙1 串、新臺幣(下同)5,000 元、行動電話1 支。甲○○復於96年12月20日中午,在臺北縣淡水鎮○○路95號前,見乙○○駕駛之車輛停放該處未有人看守,即開啟車門竊取乙○○放置在車內之公事包1 個及公事包內之身分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永豐銀行存摺1 本、彰化銀行存摺1 本、永豐銀行提款卡1 張、上海銀行信用卡1 張、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1 張、中國石油加油卡1 張、愛買快樂卡1 張、私章1 個、公司章1 個、永豐銀行支票1 本、上海銀行支票1 張。甲○○又於97年1 月2 日下午11時35分許,在臺北縣淡水鎮○○路93號見丙○○在該處搬運貨物未及注意之際,竊取丙○○放置該址店內櫥窗內之背包1 個,內有私章1 個、華南銀行淡水分行支票2 張、4 萬元。嗣經乙○○、丙○○發現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淡水鎮○○路93號之店面監視器發現上情,乃於97年1 月29日通知甲○○至警局說明,始查得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暨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乙○○、丙○○、丁○○指訴失竊情節相符,並有竊盜現場之監視翻拍照片及被告本人到現場之指認照片可佐。本件被告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上開三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3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嗣經減刑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8 月),並於96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可考,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先後犯有詐欺、藥事法等罪之前案紀錄(有被告前開前案紀錄表可考),亦見其素行不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嗣後(除丁○○領回健保卡及皮包外)復將贓物花費或丟棄殆盡,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所生對被害人之危害及犯罪後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峰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9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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