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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楊皓清張明儀黎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世傑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被告
曾琨智
選任辯護人
傅文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4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世傑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扣案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琨智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之一C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寄藏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C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C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劉世傑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991 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撤銷原審判決後判處有期徒刑5 年3 月(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劉世傑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公告之第二級毒品(起訴書以下均誤載為安非他命),且為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禁藥,依法不得製造、販賣、轉讓,其因積欠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張志傑(音譯)」、綽號「大胖」之成年男子新臺幣(下同)17萬元,為清償借款並取得10萬元報酬(尚未取得),竟應允為「大胖」之男子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與「大胖」基於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於99年年初某日,依「大胖」之指示,前往高雄縣九如交流道向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可以提煉甲基安非他命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之感冒藥膠囊,並以「大胖」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所提供製毒所需之化學原料及器具,及劉世傑自己另至臺北火車站附近某不詳化工行所購買製毒所需之化學原料及工具後(所使用之化學原料及器具詳如附表一所示),向曾琨智分租位於臺北市○○區○○路450 巷1 號之居所做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廠房。劉世傑以加熱裝置及以冷凝管等器具組成之迴流裝置與二甲苯、甲醇等溶劑自前開感冒藥膠囊中萃取出甲基安非他命先驅原料之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再以紅磷、氫碘酸等試劑加熱迴流製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即俗稱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其後再加入如氫氧化鈉之鹼性試劑,經過過濾,加入如鹽酸等試劑蒸乾、以硫酸鎂等作為除水之乾燥劑等純化階段,即得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復以丙酮清洗晶體以去除雜質,最後將潮濕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置於防潮箱中乾燥(為維公序良俗,故不予詳述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程序,起訴書有關此部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程序有所誤載,詳後述)。劉世傑因其房間內空間不足,乃將放置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其中之一個防潮箱置於曾琨智所居住之隔壁房間,曾琨智因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習而知悉劉世傑置於其房間防潮箱中之物為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公告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前開規定所稱之禁藥,不得製造、寄藏,竟仍分別基於幫助劉世傑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寄藏禁藥之犯意,同意分租該處所予劉世傑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暨提供其房間作為放置乾燥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防潮箱之處所,並為劉世傑保管該甲基安非他命禁藥。又劉世傑則另分別基於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之犯意,在上開臺北市○○區○○路450 巷1 號處所,先後於99年6 月底(起訴書誤載為2 月間)及7 月初某日,分別轉讓不詳數量及約2 、3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曾琨智施用,以作為曾琨智提供處所供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甲基安非他命晶體防潮箱而為其保管之代價。嗣於99年7 月30日23時30分許,因劉世傑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加熱過程中不慎引發火災,消防隊人員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員警李奕臻、吳俊億據報到達現場,李奕臻、吳俊億經劉世傑開門引領入內察看發現屋內有數量甚多之燒杯、量杯等化學器具瓶罐及膠囊等物,且煙霧瀰漫、氣味刺鼻,復與劉世傑所稱燒焦食物之氣味不同,而懷疑為製毒工廠,旋即通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派員警魏佳豐到場,經劉世傑、曾琨智同意後執行搜索,在上址劉世傑所使用之工作室、房間及曾琨智所使用之房間內查獲如附表一之一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總重達34826.61公克,因其純度不盡相同,部分經鑑定得測得純質淨重,部分則未知,故均以毛重為計算,詳細重量如附表一之一所示)、附表一之二所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之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與如附表一之三所示劉世傑及「大胖」所有供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劉世傑、曾琨智對於分別在上開其等所居住使用之工作室、房間扣得如附表一所示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其餘各物品等情雖不否認,被告曾琨智對於上開為被告劉世傑保管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之寄藏禁藥犯行亦不否認,惟被告劉世傑矢口否認有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及於前揭二時間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被告曾琨智之情,被告曾琨智亦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情,被告劉世傑辯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為「大胖」連同扣案大部分化學原料、器具等物所交付,伊只有去買一些濾紙、量杯,「大胖」教伊萃取麻黃素,及用丙酮將其所交付之黃黃的晶體洗一洗,讓顏色變比較漂亮,但伊並不知道「大胖」要伊萃取之麻黃素是要用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伊本來並不知道「大胖」所交付之結晶體是甲基安非他命,是後來才知道,伊轉讓給被告曾琨智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是99年2 月初,只有一次云云;被告曾琨智則辯以:並不知道被告劉世傑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也未曾聞過有何奇怪的味道等詞。

二、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分別於被告劉世傑向被告曾琨智分租臺北市○○區○○路450 巷1 號居所之二個房間及同址被告曾琨智所居住房間內所查獲之物,且其中被告劉世傑所使用工作室內所查獲如附表一(含一之一至一之三)A 之部分器具內分別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部分器具分別檢出Xylen (二甲苯)、Magnesium sulfate (硫酸鎂)、NaOH(氫氧化鈉)、Phosphorus(磷)、H2SO4 (硫酸)、Acetaminophen (乙醯胺酚,為解熱、鎮痛劑)、Carbon(碳)、Iodine(碘)、Na2CO3(碳酸鈉)成分,附表一之一A 編號34之黃褐色粉末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1 %,驗前純值淨重約105.89公克),附表一之一A 編號91之褐色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3%,驗前純值淨重約32.37 公克);另被告劉世傑所使用房間所查獲如附表一(含一之一至一之三)B 之物與器具亦分別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Iodine(碘)成分,其中附表一之一B 編號22之米白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3.47公克),附表一之一B 編號23之淡褐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9%,驗前純值淨重約53.22 公克),附表一之一B 編號24之淡黃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0%,驗前純值淨重約154.64公克),附表一之一B 編號25米白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86%,驗前純值淨重約48.62 公克);被告曾琨智所使用房間內所查獲如附表一之一C 之器具及其內液體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附表一之一C 編號1白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4%,驗前純值淨重約35.91 公克),附表一之一C 編號2 之淡黃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92%,驗前純值淨重約9.39公克),附表一之一C 編號3-1 、3-2 之白色晶體經抽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毛重2.0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25公克),附表一之一C 編號3-3 之淡褐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4.58公克),附表一之一C 編號4 之淡黃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3.93公克),附表一之一C 編號6 之白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0.15公克),附表一之一C 編號7 之白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3.67公克),附表一之一C 編號8 之淡黃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2.38公克)等情(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之一至一之三所載),為被告劉世傑、曾琨智所不爭執,且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所檢送「劉世傑、曾琨智製毒案採證照片簿」、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0990129506號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8至59頁、本院卷一第51至143 、173 至180 頁),先予認定。

㈡又附表一之二A 、B 所示之扣案物中檢出之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為毒品先驅原料,可從麻黃素藥錠中萃取而來,此可以以紅磷碘化法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其方法為將紅磷及氫碘酸或紅磷加碘加蒸餾水以一定比例混淆加入前開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後加熱迴流即可製成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即俗稱之甲基安非他命半成品,再經過純化即可得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又紅磷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主要需要加熱裝置及迴流裝置,後續純化過程需要抽氣設備及萃取裝置,而本案扣案器具中有相關前開所述用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加熱裝置、迴流裝置(如冷凝管)、抽氣設備及萃取裝置,而承裝、攪拌、過濾、乾燥等器具原則上亦有需要,又於純化過程中需用到如氫氧化鈉之鹼、如鹽酸之酸等試劑,至於如附表一之三所示扣案物中所檢出之二甲苯可用來萃取麻黃素藥錠,甲醇亦可用來作為萃取所用之化學試劑,硫酸鎂可作為除水之乾燥劑,碳是過濾用的,而磷即為紅磷碘化法所用之紅磷,碘則是紅磷碘化法中所使用之碘試劑,另丙酮可作為清洗晶體,將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上之雜質去除等情,業據鑑定人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技士警務正陳泰宏鑑定詳述在卷(見本院卷二第7 至11頁反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2月22日刑鑑字第0990169636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53 頁及反面,惟上開鑑定內容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程序,為維公序良俗,爰不予詳述),被告曾琨智之辯護人雖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99年12月22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09936717200 號函所附內政部警政署99年12月14日函指出「本案所採用合成及製造方法非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3 月6 日檢文允字第0961000230號函『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 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內容與其餘函文相互矛盾,亦與鑑定人陳泰宏前開鑑定內容不符等詞為辯,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法非單一,鑑定人陳泰宏亦指出若以傳統三階段之製毒方法,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有認定標準,惟該標準係做為鼓勵查緝以核發獎金之用,至於紅磷碘化法則未有認定標準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頁),鑑定人陳泰宏對本案扣案物亦鑑定認以紅磷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係屬一步反應,並沒有比傳統三階段製造方法為複雜,只要具備前述加熱裝置及迴流裝置,即可用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本案扣案相關加熱、迴流裝置已可足備用來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頁反面),參以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確有液態甲基安非他命(黃色、褐色)、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白色、米白色、淡褐色、淡黃色)、甲基安非他命粉末(黃褐色),如前一所述,亦與鑑定人陳泰宏上述製造過程所得之物包括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及結晶體相符,堪認如附表一之一至一之三所示於被告劉世傑所使用工作室、房間及被告曾琨智所使用房間中所扣得之物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及製成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㈢被告劉世傑雖辯稱伊不會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扣案物中只有部分濾紙及小燒杯係伊添購,其餘器具包括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含「碘」、「紅磷」之桶子等物均係「張志傑(音譯)」即「大胖」之人所交付寄放,甲基安非他命部分非伊製造,伊只是依照「大胖」指示將其所交付之晶體以丙酮洗一洗,放在防潮箱中乾燥,讓它顏色變漂亮一點而已云云,而被告劉世傑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劉世傑並未具備此方面之學識、經歷,不足以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等詞。然依被告劉世傑所述扣案物是「大胖」於98年間寄放,是請搬家公司搬過來,大約半年後伊才開始想提煉,是「張志傑」經由電腦教伊做麻黃素,代價是所欠他的17萬元不用還,再給伊10萬元等情(見偵查卷第20、21、117 、149 、150 頁),參以扣案物及前開扣案物照片所示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11月22日刑鑑字第0990129506號鑑定書所載,除部分液體以桶裝方式或有蓋之容器裝盛而可能容易搬運、保存外,其他如附表一之一A 編號1 萃取瓶中尚有半透明及褐色液體(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一之三A 編號2 球型玻璃容器內有粉紅色透明液體、附表一之二A 編號4 白色半透明塑膠量杯內有褐色液體(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附表一之三A 編號7 之塑膠量杯並無蓋子而內有液體、附表一之二A 編號19白色半透明無蓋塑膠桶內有無色透明液體(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附表一之三A 編號25之大型塑膠桶並無蓋子而內有液體、附表一之二A 編號26透明塑膠瓶內有無色透明液體(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附表一之二A 編號33透明玻璃瓶內尚有溫度計、磁石及褐色黏稠液體(檢出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附表一之一B 編號23外覆膠膜之紅色塑膠盒內有紅柄金屬匙及淡褐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一之一B 編號24外覆膠膜之透明玻璃碗內有淡黃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一之一B 編號25外覆膠膜之透明玻璃碗內有米白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一之一C 編號2 透明玻璃燒杯上有白色過濾漏斗,內有淡黃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一之一C 編號20透明玻璃燒杯、綠色漏斗、濾紙及白色塑膠攪拌棒,燒杯內有紅褐色及淡黃色液體(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常情言之,如上開器具外觀與其現有裝盛內容物之方式,顯然均非容易搬運,被告劉世傑辯稱扣案物中僅除部分濾紙及燒杯為伊個人購買外,均為「大胖」之人委託搬家公司搬運寄放等詞,實難以想像,況其中還有甚多空瓶,若係「大胖」寄放保管,又何需大費周章委託搬家公司將空瓶搬運後由被告劉世傑保管?而依前開扣案物之現存狀態,實與上開鑑定人陳泰宏所述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各流程中所使用器具、化學原料、試劑應有之情狀較為相符,況被告劉世傑亦自承接受「大胖」委託寄放扣案器具後半年因起貪念而著手製造,其方法有打電話詢問「大胖」、查詢電腦等(見偵查卷第117 、118 頁、本院卷二第19頁反面、第20頁),是縱扣案物中部分器具、化學原料為「大胖」交付被告劉世傑者,亦不影響被告劉世傑確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認定。至被告劉世傑雖自陳僅高職夜間部肄業,然現今社會資訊取得管道繁多,非以學校為唯一途徑,而犯罪手法之知悉或個人經由自學方式習知,或經口耳相傳,是非僅具專業學歷知識背景之人始能獲得,況被告劉世傑亦稱起意製造之後曾以電話詢問「大胖」,也曾以電腦查詢等詞,是被告劉世傑之辯護人以其學歷不足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詞為辯護,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劉世傑之認定。

㈣鑑定人陳泰宏雖於本院審理中稱實務上有查獲所謂單純之萃取型工廠,亦即僅單純萃取麻黃素乙節(見本院卷二第14頁),被告劉世傑之辯護人更以此為被告劉世傑辯稱被告劉世傑僅是單純萃取麻黃素,並非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然鑑定人陳泰宏亦稱:所謂萃取型工廠是得出麻黃素晶體,不會檢出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4頁反面),而依前述,扣案物中除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物檢出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外,更有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器具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更遑論查獲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晶體、甲基安非他命粉末,其驗餘之總毛重達34826.61公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純度不盡相同,部分經鑑定測得純質淨重,部分則無,故均以毛重為計算),有前開鑑定書可參,是如被告劉世傑之辯護人前開辯護內容屬實,又何以扣得器具中得檢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何以會扣得如此數量且具各種型態、顏色之甲基安非他命?益見被告劉世傑所為確係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無誤,並非被告劉世傑所辯僅是萃取麻黃素,被告劉世傑之辯護人前開辯護內容實不足採。被告劉世傑確有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各項器具、化學原料,以前述紅磷碘化法之製造方法製造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且已製造完成。

㈤又檢察官起訴書雖指被告劉世傑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方法為「先以每次大約10包感冒膠囊,取出粉末放在水桶內加入12公升的水攪拌後,等白色粉末沉澱,再取出上層乾淨的水,用漏斗及濾紙過濾水份,加入約半瓶鹼粉攪拌後產生之白色粉末,再以濾紙及漏斗過濾水份取出粉末,再以鹽酸與水將上開粉末溶解,待所產生之煙霧散去,再將溶解之粉末倒入燒杯以電磁爐加熱,使結晶成安非他命毒品,加入丙酮放到燒杯攪拌過濾雜質後放置防潮箱內乾燥,以完成安非他命毒品」,而被告劉世傑則供稱以前開方式萃取麻黃素,其程序僅至前開以鹽酸加入粉末溶解,再倒入燒杯以電磁爐加熱,並未成功等情(見偵查卷第22頁),然依前開鑑定書、鑑定人陳泰宏鑑定之內容與前述扣案器具及其內承裝之物體之現狀及其成分,應認本件被告劉世傑所使用之製造方法為紅磷碘化法,尚非前開檢察官所指之方式,惟此僅係被告劉世傑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方法不同,並不影響關於被告劉世傑之犯行該當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構成要件之認定,被告曾琨智之辯護人為被告曾琨智辯護稱此製造方法之變更非原起訴事實之範圍等詞,容有誤會(被告曾琨智此部分所涉犯行與檢察官所起訴之共同正犯尚有出入,應為幫助犯,詳後㈥述),然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則應予更正如上。至被告劉世傑所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雖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種型態、數量,然既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劉世傑係以數行為各自完成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自應從有利於被告劉世傑之認定。

㈥再查,檢察官雖指被告曾琨智就前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犯行與被告劉世傑為共同正犯,惟檢察官僅敘述被告劉世傑向被告曾琨智分租前開處所作為製毒工廠及於被告曾琨智所使用房間內扣得防潮箱及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乙節,而分租處所並非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之原因亦有單純持有、寄藏等不同原因,難認即屬製造之構成要件而得遽認;檢察官又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8 月16日刑紋字第0990108899號鑑定書鑑定指出扣案B11-5-1 、C1-1之物上有被告曾琨智之指紋為其論據,然C1-1即附表一之一C 編號1 於被告曾琨智所使用之房間內所查獲之裝盛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盒,被告曾琨智既坦承為被告劉世傑保管該甲基安非他命,則其上有被告曾琨智之指紋自不足為奇;而B11-5 即附表一之三B 編號11之6 瓶丙酮中的其中1 瓶,然其上有被告曾琨智之指紋所代表又係何意,能否認定被告曾琨智以此參與了何製造毒品之行為?被告曾琨智於製造犯行中究竟分擔何構成要件行為,或有何共同犯意聯絡,均未見檢察官敘明,而被告曾琨智亦否認有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僅於偵查中供述知道被告劉世傑是在提煉甲基安非他命原料麻黃素,但未參與等情(見偵查卷第120 頁、第279 號聲羈卷第6 頁),被告劉世傑前於偵查中則供稱是在伊作了2 、3 個月後,被告曾琨智才知道;應該知道,被告曾琨智所使用房間內扣得之防潮箱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為伊放入等語(見偵查卷第118 頁、第279 號聲羈卷第8 、9 頁),是其二人均未提及被告曾琨智個人有何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實難遽認被告曾琨智有檢察官所指與被告劉世傑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然被告曾琨智坦承:伊房間內查獲之防潮箱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均為被告劉世傑所有,因為伊有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劉世傑保管,如果跟他要,他就會分給伊施用,防潮箱有上鎖,鑰匙在被告劉世傑那裡等情(見第279 號聲羈卷第5 頁),而與被告劉世傑上開供述大致相符,再參以前開搜索扣押筆錄,於被告曾琨智所使用房間內確有扣得如附表一之三C 、一之一C 所示防潮箱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物,是堪認被告曾琨智知悉防潮箱內之物為甲基安非他命,仍提供所使用房間供被告劉世傑放置乾燥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之防潮箱而為被告劉世傑保管等情,被告曾琨智就此行為亦不否認(見本院卷二第23頁)。至被告曾琨智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知悉被告劉世傑是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乙節,然參以伊先前之供述「知道劉世傑在提煉安非他命」一情(見偵查卷第120 頁),及其前述其為報告劉世傑保管可以獲得免費甲基安非他命等語,亦足認被告曾琨智知悉被告劉世傑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仍分租住處予被告劉世傑,並提供其所使用房間放置上開防潮箱及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是雖無證據證明被告曾琨智於主觀上就被告劉世傑前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犯意聯絡,且前開提供處所供被告劉世傑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放置防潮箱亦難認屬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惟此行為確係為被告劉世傑製造第二級毒品提供助力,而為幫助之行為,被告曾琨智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並無提供任何助力等情,尚非可採。被告曾琨智上揭提供處所供被告劉世傑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放置乾燥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防潮箱而為被告劉世傑保管甲基安非他命禁藥,已該當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寄藏禁藥犯行。

㈦復查,就被告劉世傑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被告曾琨智部分,被告曾琨智於本院審理中經改列證人後雖具結證稱:被告劉世傑僅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伊一次,是在伊前開居住處,時間為被查獲前5 、6 個月,給多少數量已經不記得,至於先前偵查及移審時於法院所說的因為是在吸毒中,精神狀況不好,沒有想清楚,才會說次數有二次,時間是在查獲前二星期及查獲前1 個月,事實上只有一次,且是在查獲前5、6 個月,至於後來那一次是有跟被告劉世傑要,但他沒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5 至236 頁),而與被告劉世傑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抗辯相同。然被告曾琨智前於偵查中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述:是在99年6 月底、7 月初跟被告劉世傑要的,看到他有這麼多成品、半成品,就向他要;是二次,一次是查獲前二星期,上一次是查獲前1 個月等情(見偵查卷第121 至122 、144 頁),復於檢察官起訴移審本院時供稱「劉世傑有給我安非他命,大概是被查獲前的二個禮拜左右,給我大概2 、3 公克,之前還有給我一次,時間大概是案發前1 、2 個月」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4頁),而本件查獲之時間為99年7 月30日,依證人即被告曾琨智第二次偵查中證述之時間「一次是查獲前二星期,上一次是查獲前1 個月」推算亦恰與其第一次作證時所說之「99年6 月底、7 月初」相符,又證人即被告曾琨智前後二次作證之時間分別為99年7 月31日、99年9 月21日,有上開二偵訊筆錄之記載可參,若證人即被告曾琨智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先前精神狀況不好,又怎可能在相隔近2 月之時間仍能以不同方式陳述相同之次數與時間?而被告劉世傑與曾琨智於為警查獲後隨即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直至檢察官起訴移審本院(99年9 月29日)時,仍經本院裁定羈押禁見,且至起訴後之9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進行準備程序時,被告二人始同時在庭接受訊問,有前開聲羈訊問筆錄、本院99年9 月29日訊問筆錄、99年10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可參(見第279 號聲羈卷第4 至12頁、本院卷一第12至15、156 至159 頁),顯見證人即被告曾琨智係在與被告劉世傑同時在庭而聽聞被告劉世傑對於犯罪事實所為之答辯,乃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變更其證詞,而迴護被告劉世傑,況依被告劉世傑於本院聲羈訊問時對於本院提示被告曾琨智所稱被告劉世傑於該段期間內先後無償提供二、三次甲基安非他命給其施用作為其幫忙保管該裝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防潮箱之好處乙節時,供稱有這件事之詞(見第279 號聲羈卷第9 頁),堪認證人即被告曾琨智先前於偵查中之證述方屬實在而為可採。至被告劉世傑於本院審理中稱先前羈押訊問時沒有注意聽法官說幾次才會說有這件事之詞,僅係供述之反覆,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被告劉世傑轉讓禁藥之時間,其中99年2 月該次應係誤載,應更正為99年6 月底,亦併此敘明。

㈧又被告劉世傑辯以火災發生後,員警到場時,伊有告知員警是在從事萃取麻黃素之行為,而被告劉世傑之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被告劉世傑有關檢察官起訴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有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之適用等詞。惟按刑法第62條之自首,係以行為人在其犯罪未為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人員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自承犯罪為要件,且該所謂「發覺」,並不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有相當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時,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831、7837號判決均同此見解。然查,本件係因前開被告曾琨智、劉世傑所居住處所有濃煙冒出,經民眾報案後,由消防隊及時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李奕臻、吳俊億共同到達現場,現場煙霧瀰漫,為白色煙霧,也有氣味,但非食物燒焦或一般日常生活中會聞到之味道,有一點刺鼻,員警李奕臻詢問被告劉世傑是怎麼回事,被告劉世傑回稱煮東西睡著,所以燒焦,嗣經員警要求確認現場有無其他人員受困,發現有一間房間鎖著,廚房與房間外走廊有化學藥劑之燒杯、瓶罐,在被告劉世傑自稱所使用之房間內則發現有大量一半粉紅色一半灰色或紫色之顏色鮮豔的膠囊,其數量大概有黑色大垃圾袋,且果汁機中也有,雖被告劉世傑稱該化學藥劑、瓶罐為電鍍使用,然員警依其等經驗懷疑膠囊可能是要抽取其中之麻黃素以製造毒品,乃通知派出所所長請偵查隊前往察看,若係一般處理火災現場,除非有造成傷亡,不然並不會通知偵查隊等情,業據證人李奕臻、吳俊億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28 頁反面至第231 頁、第232 至233 頁反面),而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員警魏佳豐則於本院審理中證以:當時係分隊長通知其說現場剛開始通報火災,派出所員警到現場覺得有異狀,有聞到化學藥劑味道,要其到現場看看,其進臥房前有問被告劉世傑在作什麼,他沒有回答,等其進入臥房後有發現膠囊類東西不少後又詢問,被告劉世傑才說是在抽麻黃素,依其經驗,看到這麼多膠囊,懷疑跟製造毒品有關等詞(見本院卷一第204 至205 頁反面),被告劉世傑之辯護人就前開各證人證詞之意見表示雖辯護稱證人魏佳豐陳稱於出發到現場前並不知道現場在製造毒品而與證人李奕臻、吳俊億證述不符,且現場之膠囊是證人魏佳豐到場後才打開,被告劉世傑於證人魏佳豐到場時已自承萃取麻黃素,故證人李奕臻、吳俊億應係為績效而為前開不實之證述云云,然互核上開證人李奕臻、吳俊億與魏佳豐證述之內容,證人魏佳豐確實係因有派出所員警通知其所屬偵查隊有關現場情形有異狀,疑似有化學藥劑因此而前往,且證人魏佳豐係於被告劉世傑之辯護人詢問「在劉世傑說他在抽麻黃素前,你並不確定該處是在製造毒品?」時,證人魏佳豐始回答「是」(見本院卷一第206 頁),而參諸上開說明,該所謂「發覺」,並不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是證人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李奕臻、吳俊億因接獲火災之通報而到達現場,因現場刺鼻之氣味、數量眾多之化學瓶罐、藥劑、膠囊等情形而有合理之懷疑現場為製造毒品之處,已發覺本件犯行,被告劉世傑及其辯護人前開辯解與辯護意旨均尚非可採。

㈨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理由,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以節省司法資源,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查被告劉世傑於本院審理中始終否認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只是在提煉麻黃素,也不知道「大胖」拿麻黃素作何用途,現場扣得經檢出為甲基安非他命之物並非伊所製造等詞。而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雖為毒品先驅原料,但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有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參,是單純萃取麻黃素與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顯然為不同之行為,難認被告劉世傑供承伊製造麻黃素一情業已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為自白。另查,被告劉世傑於偵查中之本院聲羈訊問時供承對於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證人即被告曾琨智乙節沒有意見,另於本院審理中供述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被告曾琨智一次,但時間非如證人即曾琨智前於偵查中所述,而就被告劉世傑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適用藥事法之規定,如後三㈠所述,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之原則,是關於被告劉世傑前開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就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所為之供述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均附此說明。

㈩綜上所述,被告劉世傑辯稱僅是在萃取麻黃素,不知麻黃素用途為何,不是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曾琨智僅有在99年2 月間一次等詞,及被告曾琨智否認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詞,均非可採,被告曾琨智坦承寄藏甲基安非他命禁藥犯行部分則有前開如附表一之一C所示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前揭鑑定書可佐,是被告劉世傑確有以附表一之一至一之三所示器具、化學原料以前開所述紅磷碘化法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於99年6 月底、7 月初各轉讓不詳數量及約2 、3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予證人即被告曾琨智,另被告曾琨智亦有以分租房間予被告劉世傑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及提供自己所使用之房間供被告劉世傑放置乾燥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防潮箱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寄藏甲基安非他命禁藥等犯行無誤,本件事證均已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 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寄藏者,藥事法第83條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係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後法(嗣因應刑法刪除常業犯之規定而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刪除同條第二項之常業犯規定,並自95年7月1 日施行),該罪之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除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其數量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規定所訂定之標準,經依法加重該條第2 項之法定刑後,較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因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且屬後法,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意旨即同此見解。本案被告劉世傑二次轉讓予證人即被告曾琨智之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不詳數量及約2 、3 公克,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劉世傑第一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為何,亦應從有利於被告劉世傑之認定而無達「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所定「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加重其刑標準,是就被告劉世傑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犯行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論處。故核被告劉世傑上開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二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劉世傑於上址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係為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劉世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張志傑(音譯)」即綽號「大胖」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劉世傑製造第二級毒品及二次轉讓禁藥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如前所述,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依前開法條競合之原則,應從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寄藏禁藥罪處斷。是核被告曾琨智以分租房間予被告劉世傑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與提供自己所使用之房間供被告劉世傑放置乾燥甲基安非他命晶體之防潮箱,顯係基於幫助被告劉世傑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且所為亦屬製造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曾琨智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應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曾琨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寄藏禁藥罪,並應就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曾琨智提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場所、放置裝有甲基安非他命防潮箱處所之助力,均係為達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所為之數舉動,且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曾琨智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及寄藏禁藥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應予分論併罰。又檢察官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未引用寄藏禁藥條文,然於犯罪事實欄中已記載被告曾琨智分租房間予被告劉世傑及於被告曾琨智所使用房間內扣得放置甲基安非他命之防潮箱之事實,應認此部分業經起訴,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且此部分罪名亦經本院當庭諭知(見本院卷二第22頁反面)。

㈢爰審酌被告劉世傑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雖尚未確定,然其顯然明知毒品戕害身心之嚴重,且製造、販賣、運輸等行為罪責之重,仍為圖利而不畏刑罰之處罰而為製造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之犯行,難認其素行端正,被告曾琨智為獲無償取得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利益,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對人身心之危害,仍為上開幫助被告劉世傑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寄藏禁藥犯行,且其二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將更造成毒品之氾濫,且所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已如附表一所示之重量,數量甚多,然尚無證據證明該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已販賣予他人,又被告劉世傑對於前開犯行均否認,被告曾琨智僅坦承寄藏禁藥部分犯行等之犯罪後態度,與被告劉世傑轉讓禁藥、被告曾琨智寄藏禁藥之數量,與其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定應執行之刑。

㈣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一之一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一之一所示),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裝盛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萃取瓶、塑膠桶、塑膠盒、塑膠罐、塑膠瓶、紙盒、玻璃碗、燒杯、塑膠袋等物,雖有部分經刑事警察局分別鑑秤其重量,然上開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物係液體、晶體、粉末、殘渣,甚或有量微無法有效秤重而係以有機溶液洗滌後取洗滌液鑑定者,是縱將之自前開容器中倒出,仍難免有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晶體、粉末、殘渣殘留而無法完全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其中如附表一之一C 之物即於被告曾琨智房間內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亦係被告曾琨智犯寄藏禁藥犯行之物,基於法律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自無從在此部分犯行依據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沒收銷燬之,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沒收之。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除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第6 項有處罰規定外,其餘並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但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 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第

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 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又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358號、95年度台上字第911 號、96年度台上字第728 號、99年度台上字第3733號判決意旨均同此見解。而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物均檢出含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既係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且其中如附表一之二A 編號4 、18、19、26、29、30、33、44、55、66、80之驗前純質淨重分別已有222.37公克、1146.66 公克、32.89 公克、41.76 公克、181.12公克、452.40公克、2231.40公克、81.31 公克、974.11公克、259.41公克、218.4 公克,顯然已逾20公克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 項規定之適用,為違禁物,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裝盛上開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之量杯、玻璃瓶、塑膠桶、塑膠盒、塑膠袋、玻璃杯、漏斗等物,雖經刑事警察局分別鑑秤其重量,然前揭檢出含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之物係液體、黏稠液體、顆粒、黏稠狀物質或粉末,縱將之自前開容器中倒出,仍難免有含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之液體、黏稠液體、顆粒、黏稠狀物質或粉末殘留而無法完全與之析離,應整體視為第四級毒品,屬違禁物,亦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表一之一A 編號91之塑膠瓶內所裝盛之液體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因該液體業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如前所述,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至如扣案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物或係被告劉世傑所有或係共犯「大胖」之人所有,業據被告劉世傑供述在卷,且此部分扣案物屬被告劉世傑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亦如前所認定,其中部分扣案物經提示予鑑定人辨識後雖經鑑定人稱於實務上製造毒品案件中少見,然實務中少見者非即不可用在製造行為中,且被告劉世傑對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既否認而無從經由其供述得知其所有歷經之製造過程與所有器具之使用方式,然依被告劉世傑供述伊約自半年前即著手從「大胖」之人處或從電腦上查詢如何提煉,是本院認該部分扣案物均得認屬被告劉世傑犯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而均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附表一之三C 防潮箱非違禁物,且為被告劉世傑所有,是不於被告曾琨智犯寄藏禁藥犯行中宣告沒收,亦附此說明。

⒉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劉世傑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吸食器,或為於被告曾琨智房間內所扣得之物,而依前開認定,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琨智除分租房間、提供處所之提供助力之行為外,有何其他參與製造之行為,且被告曾琨智亦辯稱於其房間所扣得除毒品以外之物均為其用於其他工作所用之物而與本案無關,另被告二人於本件為警查獲後均因施用毒品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為其等自陳,是如附表二所示之吸食器、分裝袋、磅秤等亦與其二人另犯施用毒品犯行有關,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難認與本案有何直接之關連性,自無於本案中宣告沒收之必要,亦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恭仁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張明儀

法 官 黎惠萍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一(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
銷燬之扣案物,因扣案物種類、數量甚多,是為特定應沒收之物
,以下編號及品名均依卷附搜索扣押筆錄之記載為記載):
┌────────────────────────────┐
│A、劉世傑工作室                                         │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
├──┼─────────┼──┼────────────┤
│ 1  │圓錐形滴管        │1 支│經檢視為透明玻璃萃取瓶,│
│    │(含支撐架)      │    │內有半透明及褐色液體,檢│
│    │                  │    │出微量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及微量二級毒品「N,N-│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    │                  │    │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
│    │                  │    │,驗前純值淨重約29.16 公│
│    │                  │    │克。                    │
├──┼─────────┼──┼────────────┤
│ 17 │雙氧水            │1 桶│經檢視為含橘色蓋之深藍色│
│    │                  │    │塑膠桶,內有深褐色液體,│
│    │                  │    │取8.60公克鑑定用罄,餘19│
│    │                  │    │144.40公克,檢出微量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
│ 22 │HDC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白色塑膠桶,內有│
│    │                  │    │淡黃色透明液體,底部有黑│
│    │                  │    │色沉澱物,取8.82公克鑑定│
│    │                  │    │用罄,餘637.18公克,檢出│
│    │                  │    │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                  │
├──┼─────────┼──┼────────────┤
│ 34 │不明粉末          │1 盒│經檢視為淡粉紅色塑膠盒,│
│    │                  │    │內有透明塑膠袋及黃褐色粉│
│    │                  │    │末,取4.30公克鑑定用罄,│
│    │                  │    │餘10584.70公克,檢出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
│    │                  │    │105.89公克。            │
├──┼─────────┼──┼────────────┤
│ 43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含黑色蓋之白色塑│
│    │                  │    │膠罐,內有黃色液體,取8.│
│    │                  │    │90公克鑑定用罄,餘1571.1│
│    │                  │    │0 公克,檢出微量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N,N-│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
├──┼─────────┼──┼────────────┤
│ 91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含綠色蓋之棕色塑│
│    │                  │    │膠瓶,內有褐色液體,取2.│
│    │                  │    │75公克鑑定用罄,餘58.34 │
│    │                  │    │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及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假麻黃」等成分,測得│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53%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32.37 公克│
│    │                  │    │;假麻黃純度約1%,驗前│
│    │                  │    │純質淨重約0.61公克。    │
├──┴─────────┴──┴────────────┤
│B、劉世傑房間                                           │
├──┬─────────┬──┬────────────┤
│ 22 │安非他命          │1 盒│經檢視為紅色紙盒,內有米│
│    │                  │    │白晶體1 小包,取0.11公克│
│    │                  │    │鑑定用罄,餘3.47公克,檢│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23 │安非他命          │1 盒│經檢視為紅色塑膠盒,外覆│
│    │                  │    │膠膜,內有紅柄金屬匙1 支│
│    │                  │    │及淡褐色晶體,取0.16公克│
│    │                  │    │鑑定用罄,餘59.64 公克,│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純度約89% ,驗前純│
│    │                  │    │質淨重約53.22公克。     │
├──┼─────────┼──┼────────────┤
│ 24 │安非他命          │1 碗│經檢視為透明玻璃碗,外覆│
│    │                  │    │膠膜,內有淡黃色晶體,取│
│    │                  │    │0.10公克鑑定用罄,餘171.│
│    │                  │    │73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
│    │                  │    │90% ,驗前純質淨重約154.│
│    │                  │    │64公克。                │
├──┼─────────┼──┼────────────┤
│ 25 │安非他命          │1 碗│經檢視為透明玻璃碗,外覆│
│    │                  │    │膠膜,內有米白色晶體,取│
│    │                  │    │0.21公克鑑定用罄,餘56. │
│    │                  │    │33 公克,檢出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
│    │                  │    │約86% ,驗前純質淨重約48│
│    │                  │    │.62公克。               │
├──┴─────────┴──┴────────────┤
│C、曾琨智房間                                           │
├──┬─────────┬──┬────────────┤
│ 1  │安非他命          │1 盒│經檢視為白色半透明塑膠盒│
│    │                  │    │,內有白色晶體,取0.14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38.07 公克│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純度約94%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35.91 公克│
│    │                  │    │。                      │
├──┼─────────┼──┼────────────┤
│ 2  │安非他命          │1 杯│經檢視為透明玻璃燒杯,上│
│    │                  │    │有白色塑膠過濾漏斗,燒杯│
│    │                  │    │內有淡黃色晶體,取0.15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10.06 公克│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純度約92% ,驗前│
│    │                  │    │純質淨重約9.39公克。    │
├──┼─────────┼──┼────────────┤
│ 3  │安非他命          │3 包│1.C-3-1與C-3-2經檢視均為│
│    │                  │    │  白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
│    │                  │    │  似,驗前總毛重2公克, │
│    │                  │    │  抽取C-3-1鑑定。C-3-1:│
│    │                  │    │  淨重1.25公克,取0.09公│
│    │                  │    │  克鑑定用罄,餘1.16公克│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非他命」成分。        │
│    │                  │    │2.C-3-3 :經檢視為淡褐色│
│    │                  │    │  晶體,取0.14公克鑑定用│
│    │                  │    │  罄,餘4.58公克,檢出「│
│    │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4  │安非他命          │1 包│經檢視為淡黃色晶體,取0.│
│    │                  │    │15公克鑑定用罄,餘3.93公│
│    │                  │    │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成分。          │
├──┼─────────┼──┼────────────┤
│ 5  │安非他命          │1 杯│經檢視為透明玻璃燒杯(40│
│    │                  │    │ml),上有微量白色殘渣,│
│    │                  │    │因量微無法有效秤重,檢出│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                  │
├──┼─────────┼──┼────────────┤
│ 6  │安非他命          │1 瓶│經檢視為透明玻璃瓶,內有│
│    │                  │    │白色晶體,取0.08公克鑑定│
│    │                  │    │用罄,餘0.15公克,檢出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    │                  │    │分。                    │
├──┼─────────┼──┼────────────┤
│ 7  │安非他命          │1 瓶│經檢視為含綠蓋之透明玻璃│
│    │                  │    │瓶,內有白色晶體,取0.14│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3.67公克│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成分。            │
├──┼─────────┼──┼────────────┤
│ 8  │安非他命          │1 盤│經檢視為透明玻璃盒,內有│
│    │                  │    │淡黃色晶體,取0.10公克鑑│
│    │                  │    │定用罄,餘2.38公克,檢出│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                  │
├──┼─────────┼──┼────────────┤
│ 9  │安非他命          │1 杯│經檢視為白色塑膠過濾漏斗│
│    │                  │    │,上有微量白色結晶,檢出│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                  │
├──┼─────────┼──┼────────────┤
│ 20 │不明液體          │1 杯│經檢視為透明玻璃燒杯、綠│
│    │                  │    │色漏斗、濾紙及白色塑膠攪│
│    │                  │    │拌棒,燒杯內有紅褐色及淡│
│    │                  │    │黃色液體,取19.03 公克鑑│
│    │                  │    │定用罄,餘2474.97 公克,│
│    │                  │    │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成分。          │
└──┴─────────┴──┴────────────┘
附表一之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因扣案物種類、數量甚多,是為特定應沒收之物,以下編號及
品名均依卷附搜索扣押筆錄之記載為記載):
┌────────────────────────────┐
│A、劉世傑工作室                                         │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
├──┼─────────┼──┼────────────┤
│ 4  │冷凝管            │1 支│經檢視為白色半透明塑膠量│
│    │                  │    │杯(2000ml),內有褐色液│
│    │                  │    │體,取5.17公克鑑定用罄,│
│    │                  │    │餘612.54公克,檢出四級毒│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純度約36% ,驗前純│
│    │                  │    │值淨重約222.37公克。    │
├──┼─────────┼──┼────────────┤
│ 16 │玻璃瓶            │1 瓶│經檢視為碎玻璃瓶,內有微│
│    │(內含不明液體)  │    │量粘稠狀物質,因量微無法│
│    │                  │    │有效秤重,檢出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成分。                  │
├──┼─────────┼──┼────────────┤
│ 18 │玻璃瓶            │1 瓶│經檢視為含紅色蓋之透明玻│
│    │(內含不明液體)  │    │璃瓶,內有深褐色液體,取│
│    │                  │    │5.01公克鑑定用罄,餘3948│
│    │                  │    │.99 公克,檢出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純度約29% ,驗前純質淨│
│    │                  │    │重約1146.66 公克。      │
├──┼─────────┼──┼────────────┤
│ 19 │塑膠桶            │1 桶│經檢視為白色半透明無蓋塑│
│    │(內含不明液體)  │    │膠桶,內有無色透明液體,│
│    │                  │    │取10.20 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3278.80 公克,檢出四級毒│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成分,純度約1%,驗前│
│    │                  │    │純質淨重約32.89 公克。  │
├──┼─────────┼──┼────────────┤
│ 25 │大型塑膠桶        │1 桶│經檢視為橙色塑膠桶,內有│
│    │(內含不明液體)  │    │無色透明液體,底部有灰褐│
│    │                  │    │色沉澱物,取11.12 公克鑑│
│    │                  │    │定用罄,餘16963.88公克,│
│    │                  │    │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26 │塑膠桶            │1 桶│經檢視為透明塑膠瓶,內有│
│    │(內含不明液體)  │    │無色透明液體,取9.90公克│
│    │                  │    │鑑定用罄,餘2078.10 公克│
│    │                  │    │,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原料「假麻黃」,純度約│
│    │                  │    │2%,驗前純質淨重約41.76 │
│    │                  │    │公克。                  │
├──┼─────────┼──┼────────────┤
│ 27 │塑膠桶            │1 桶│經檢視為白色透明桶,內有│
│    │(內含不明液體)  │    │金屬杓1 支及淡褐色液體,│
│    │                  │    │取14.96 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17523.04公克,檢出微量四│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成分。          │
├──┼─────────┼──┼────────────┤
│ 29 │塑膠桶            │1 桶│經檢視為白色塑膠桶,內有│
│    │(內含不明液體)  │    │淡褐色透明液體,取16.03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9039.97 │
│    │                  │    │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
│    │                  │    │約181.12公克。          │
├──┼─────────┼──┼────────────┤
│ 30 │塑膠桶            │1 桶│經檢視為白色塑膠桶,內有│
│    │(內含不明液體)  │    │白色混濁液體,取12.34 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11297.66公│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黃」,純度│
│    │                  │    │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452.│
│    │                  │    │40公克。                │
├──┼─────────┼──┼────────────┤
│ 32 │塑膠桶            │1 桶│經檢視為灰色塑膠桶,內有│
│    │(內含不明液體)  │    │白色混濁液體,取16.08 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3775.92 公│
│    │                  │    │克,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
│    │                  │    │分。                    │
├──┼─────────┼──┼────────────┤
│ 33 │5000ML燒杯        │1 杯│經檢視為透明玻璃瓶,內有│
│    │(內含不明液體)  │    │溫度計、磁石及褐色黏稠液│
│    │                  │    │體,取10.01 公克鑑定用罄│
│    │                  │    │,餘3708.99 公克,檢出四│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麻黃」成分,純度約60%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2231.40 │
│    │                  │    │公克。                  │
├──┼─────────┼──┼────────────┤
│ 35 │不明粉末          │1 盒│1.A-35-1:經檢視為水藍色│
│    │                  │    │  塑膠盒,內有米黃色顆粒│
│    │                  │    │  ,取2.46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4483.54公克,檢出四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成分,純度約│
│    │                  │    │  1%,驗前純質淨重約44. │
│    │                  │    │  86公克。              │
│    │                  │    │2.A-35-2:經檢視為水藍色│
│    │                  │    │  塑膠盒,內有白色顆粒,│
│    │                  │    │  取4.92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3069.08 公克,檢出四級│
│    │                  │    │  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成分,純度約1%│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30.74 │
│    │                  │    │  公克。                │
├──┼─────────┼──┼────────────┤
│ 44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含藍色蓋之透明玻│
│    │(內含結晶)      │    │璃瓶,內有淡黃色透明液體│
│    │                  │    │,液面有白色結晶,取5.73│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94.66 公│
│    │                  │    │克,檢出四級毒品:毒品先│
│    │                  │    │驅原料「假麻黃」、微量│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甲基麻黃」等成分,假麻│
│    │                  │    │黃純度約81% ,驗前純質│
│    │                  │    │淨重約81.31公克。       │
├──┼─────────┼──┼────────────┤
│ 48 │不明粉末          │6 包│A-48-1至A-48-6,經檢視均│
│    │                  │    │為白色粉末,外觀型態均相│
│    │                  │    │似,隨機抽取編號A-48-2鑑│
│    │                  │    │定。A-48-2:淨重250.65公│
│    │                  │    │克,取0.51公克鑑定用罄,│
│    │                  │    │餘250.14公克,檢出四級毒│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
│    │                  │    │黃」成分,純度約99%。 │
├──┼─────────┼──┼────────────┤
│ 55 │不明粉末          │1 包│經檢視為白色顆粒狀粉末,│
│    │                  │    │取1.97公克鑑定用罄,餘24│
│    │                  │    │95.77 公克,檢出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成分,純度約39% ,驗前│
│    │                  │    │純質淨重約974.11公克。  │
├──┼─────────┼──┼────────────┤
│ 66 │不明細顆粒        │1 包│經檢視為米白色顆粒,取1.│
│    │                  │    │77公克鑑定用罄,餘3241.0│
│    │                  │    │3公克,檢出四級毒品:毒 │
│    │                  │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
│    │                  │    │分,純度約8%,驗前純質淨│
│    │                  │    │重約259.42公克。        │
├──┼─────────┼──┼────────────┤
│ 80 │錐形量杯          │1 杯│經檢視為透明玻璃杯及陶瓷│
│    │(內含不明液體)  │    │漏斗,內有淡褐色透明液體│
│    │                  │    │,取13.05 公克鑑定用罄,│
│    │                  │    │餘826.95公克,檢出四級毒│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成分,純度約26% ,驗│
│    │                  │    │前純質淨重約218.40公克。│
├──┴─────────┴──┴────────────┤
│B、劉世傑房間                                           │
├──┬─────────┬──┬────────────┤
│ 1  │不明粉末          │1 箱│經檢視為粉紅色及灰色膠囊│
│    │(含空膠囊)      │    │殼,內有殘留米白色顆粒,│
│    │                  │    │因殘留顆粒與膠囊殼無法有│
│    │                  │    │效分離秤重,檢出四級毒品│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成分。                │
└──┴─────────┴──┴────────────┘
附表一之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
之扣案物,因扣案物種類、數量甚多,是為特定應沒收之物,以
下編號及品名均依卷附搜索扣押筆錄之記載為記載):
┌────────────────────────────┐
│A、劉世傑工作室                                         │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                    │
├──┼─────────┼──┼────────────┤
│ 2  │萃取裝置          │1 組│經檢視為球型玻璃容器1 組│
│    │(內含不明液體)  │    │,內有粉紅色透明液體,取│
│    │                  │    │32.04 公克鑑定用罄,餘49│
│    │                  │    │6.00公克,檢出「Benzonic│
│    │                  │    │Acid」(苯甲酸)成分。  │
├──┼─────────┼──┼────────────┤
│ 3  │冷凝管            │1 支│經檢視為透明玻璃冷凝管,│
│    │(內含不明液體)  │    │內有極微量雜質物質。    │
├──┼─────────┼──┼────────────┤
│ 5  │加熱裝置          │1 台│                        │
├──┼─────────┼──┼────────────┤
│ 6  │錐形瓶含漏斗      │1 組│                        │
├──┼─────────┼──┼────────────┤
│ 7  │塑膠量杯          │1 杯│                        │
│    │(內含不明液體)  │    │                        │
├──┼─────────┼──┼────────────┤
│ 8  │3000ML燒杯        │2 杯│                        │
├──┼─────────┼──┼────────────┤
│ 9  │2000ML燒杯        │1 杯│                        │
├──┼─────────┼──┼────────────┤
│ 10 │1000ML燒杯        │1 杯│                        │
├──┼─────────┼──┼────────────┤
│ 11 │500ML燒杯         │1 杯│                        │
├──┼─────────┼──┼────────────┤
│ 12 │加熱攪拌器        │1 台│                        │
├──┼─────────┼──┼────────────┤
│ 13 │甲苯空瓶          │1 桶│                        │
├──┼─────────┼──┼────────────┤
│ 14 │抽氣機            │1 台│                        │
├──┼─────────┼──┼────────────┤
│ 15 │塑膠桶            │1 桶│經檢視為白色塑膠桶,內有│
│    │(內含不明液體)  │    │無色透明液體,取5.43公克│
│    │                  │    │鑑定用罄,餘6239.57 公克│
│    │                  │    │,檢出「Xylene」(二甲苯│
│    │                  │    │)成分。                │
├──┼─────────┼──┼────────────┤
│ 20 │玻璃瓶            │1 瓶│經檢視為含紅色蓋之透明玻│
│    │(內含不明液體)  │    │璃瓶,內有褐色液體,取12│
│    │                  │    │.17 公克鑑定用罄,餘3912│
│    │                  │    │.83 公克,檢出「Xylene」│
│    │                  │    │(二甲苯)成分。        │
├──┼─────────┼──┼────────────┤
│ 21 │甲醇              │1 瓶│經檢視為白色塑膠桶,桶身│
│    │                  │    │標示「甲醇」字樣,檢出「│
│    │                  │    │Methanol」(甲醇)成分。│
├──┼─────────┼──┼────────────┤
│ 23 │丙酮              │1 瓶│                        │
├──┼─────────┼──┼────────────┤
│ 24 │丙酮空桶          │1 瓶│                        │
├──┼─────────┼──┼────────────┤
│ 28 │丙酮              │1 瓶│                        │
├──┼─────────┼──┼────────────┤
│ 31 │加熱盤            │1 台│                        │
├──┼─────────┼──┼────────────┤
│ 36 │鹽酸              │10瓶│                        │
├──┼─────────┼──┼────────────┤
│ 37 │硫酸空瓶          │10瓶│                        │
├──┼─────────┼──┼────────────┤
│ 38 │不明粉末          │6 瓶│經檢視為黑色塑膠瓶,內有│
│    │(黑色瓶裝)      │    │白色顆粒,取0.58公克鑑定│
│    │                  │    │用罄,餘790.59公克,檢出│
│    │                  │    │「Magnesium sulfate 」(│
│    │                  │    │硫酸鎂)成分。          │
├──┼─────────┼──┼────────────┤
│ 39 │不明細顆粒        │10瓶│經檢視為黑色塑膠瓶,內有│
│    │(黑色瓶裝)      │    │白色顆粒,取0.72公克鑑定│
│    │                  │    │用罄,餘738.71公克,檢出│
│    │                  │    │「NaOH」(氫氧化納)成分│
│    │                  │    │。                      │
├──┼─────────┼──┼────────────┤
│ 40 │紅色不明粉末      │1 瓶│經檢視為黑色塑膠罐,內有│
│    │(黑色瓶裝)      │    │紅褐色粉末,檢出「Phosph│
│    │                  │    │orus」(磷)成分。      │
├──┼─────────┼──┼────────────┤
│ 41 │不明粉末          │2 瓶│經檢視為白色塑膠罐,內有│
│    │(白色瓶裝)      │    │白色顆粒,檢出「NaOH」(│
│    │                  │    │氫氧化納)成分。        │
├──┼─────────┼──┼────────────┤
│ 42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白色塑膠罐,內有│
│    │                  │    │淡黃色透明液體,檢出「H2│
│    │                  │    │SO4」(硫酸)成分。     │
├──┼─────────┼──┼────────────┤
│ 45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含金色蓋之透明玻│
│    │                  │    │璃瓶,內有黃色液體,取3.│
│    │                  │    │02公克鑑定用罄,餘62.22 │
│    │                  │    │公克。                  │
├──┼─────────┼──┼────────────┤
│ 46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含綠色蓋之透明玻│
│    │                  │    │璃瓶,內有黃色液體,取4.│
│    │                  │    │36公克鑑定用罄,餘229.45│
│    │                  │    │公克。                  │
├──┼─────────┼──┼────────────┤
│ 47 │硫酸              │4 瓶│                        │
├──┼─────────┼──┼────────────┤
│ 49 │TEDIA空瓶         │1 瓶│                        │
├──┼─────────┼──┼────────────┤
│ 50 │TEDIA不明液體     │6 瓶│                        │
├──┼─────────┼──┼────────────┤
│ 51 │黑色空瓶          │7 瓶│                        │
├──┼─────────┼──┼────────────┤
│ 52 │過濾裝置          │1 組│                        │
├──┼─────────┼──┼────────────┤
│ 53 │過濾馬達          │1 台│                        │
├──┼─────────┼──┼────────────┤
│ 54 │圓錐形滴管        │1 支│                        │
├──┼─────────┼──┼────────────┤
│ 56 │AIDRICH           │1 桶│                        │
├──┼─────────┼──┼────────────┤
│ 57 │不明粉末          │1 桶│經檢視為黑色紙桶罐,內有│
│    │                  │    │塑膠袋裝白色粉末,取0.48│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839.29公│
│    │                  │    │克,檢出「Acetaminophen │
│    │                  │    │」(乙醯胺酚,係解熱、鎮│
│    │                  │    │痛劑)成分              │
├──┼─────────┼──┼────────────┤
│ 58 │抽風機            │1 台│                        │
├──┼─────────┼──┼────────────┤
│ 59 │過濾網            │1 只│                        │
├──┼─────────┼──┼────────────┤
│ 60 │加熱器            │1 台│                        │
├──┼─────────┼──┼────────────┤
│ 61 │四鹽化炭素        │4 瓶│                        │
├──┼─────────┼──┼────────────┤
│ 62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白色半透明塑膠桶│
│    │                  │    │,內有藍色液體,取6.47公│
│    │                  │    │克鑑定用罄,餘851.61公克│
│    │                  │    │。                      │
├──┼─────────┼──┼────────────┤
│ 63 │紅色不明粉末      │1 瓶│經檢視為黑色塑膠罐,內有│
│    │                  │    │紅褐色粉末,檢出「Phosph│
│    │                  │    │orus」(磷)成分。      │
├──┼─────────┼──┼────────────┤
│ 64 │黑色不明粉末      │1 瓶│經檢視為黑色塑膠罐,內有│
│    │                  │    │黑色粉末,檢出「Carbon」│
│    │                  │    │(碳)成分。            │
├──┼─────────┼──┼────────────┤
│ 65 │不明結晶體        │1 瓶│經檢視為黑色塑膠蓋透明玻│
│    │                  │    │璃罐,內有銀黑色物質,檢│
│    │                  │    │出「Iodine」(碘)成分。│
├──┼─────────┼──┼────────────┤
│ 67 │溫度測試器        │1 台│                        │
├──┼─────────┼──┼────────────┤
│ 68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含黑蓋之白色半透│
│    │                  │    │明玻璃瓶,瓶身標示「消毒│
│    │                  │    │原液」字樣,內有褐色液體│
│    │                  │    │,取6.21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324.74公克。            │
├──┼─────────┼──┼────────────┤
│ 69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白色半透明塑膠瓶│
│    │                  │    │,內有褐色液體,底部有灰│
│    │                  │    │褐色沉澱物,取5.17公克鑑│
│    │                  │    │定用罄,餘296.80公克。  │
├──┼─────────┼──┼────────────┤
│ 70 │攪拌器            │1 台│                        │
├──┼─────────┼──┼────────────┤
│ 71 │硫酸              │4 瓶│                        │
├──┼─────────┼──┼────────────┤
│ 72 │不明粉末          │1 瓶│經檢視為白色塑膠罐,內有│
│    │                  │    │白色粉末,檢出「Na2CO3」│
│    │                  │    │(碳酸鈉)成分。        │
├──┼─────────┼──┼────────────┤
│ 73 │不明粉末          │1 瓶│經檢視為含黑色蓋之白色塑│
│    │                  │    │膠罐,內有白色顆粒,檢出│
│    │                  │    │「NaOH」(氫氧化鈉)成分│
│    │                  │    │。                      │
├──┼─────────┼──┼────────────┤
│ 74 │硫酸              │2 瓶│                        │
├──┼─────────┼──┼────────────┤
│ 75 │炭酸水素          │1 瓶│                        │
├──┼─────────┼──┼────────────┤
│ 76 │不明細顆粒        │1 瓶│                        │
├──┼─────────┼──┼────────────┤
│ 77 │鹽酸              │2 瓶│                        │
├──┼─────────┼──┼────────────┤
│ 78 │硫酸              │2 瓶│                        │
├──┼─────────┼──┼────────────┤
│ 79 │空氣壓縮機        │1 台│                        │
├──┼─────────┼──┼────────────┤
│ 81 │冷凝管            │1 支│                        │
├──┼─────────┼──┼────────────┤
│ 82 │長形滴管          │1 支│                        │
├──┼─────────┼──┼────────────┤
│ 83 │冷卻機            │1 台│                        │
├──┼─────────┼──┼────────────┤
│ 84 │炭酸              │1 瓶│                        │
├──┼─────────┼──┼────────────┤
│ 85 │濾紙              │17盒│                        │
├──┼─────────┼──┼────────────┤
│ 86 │硫酸              │1 瓶│                        │
├──┼─────────┼──┼────────────┤
│ 87 │電子磅秤          │1 台│                        │
├──┼─────────┼──┼────────────┤
│ 88 │化學試劑          │20瓶│                        │
├──┼─────────┼──┼────────────┤
│ 89 │化學試劑空瓶      │5 瓶│                        │
├──┼─────────┼──┼────────────┤
│ 90 │不明液體          │1 瓶│經檢視為含黑蓋之棕色玻璃│
│    │                  │    │瓶,內有淡黃色液體,取2.│
│    │                  │    │63公克鑑定用罄,餘9.58公│
│    │                  │    │克。                    │
├──┼─────────┼──┼────────────┤
│ 92 │製毒工具          │1 批│                        │
├──┴─────────┴──┴────────────┤
│B、劉世傑房間                                           │
├──┬─────────┬──┬────────────┤
│ 2  │空膠囊            │1 箱│                        │
├──┼─────────┼──┼────────────┤
│ 3  │硫酸              │6 瓶│                        │
├──┼─────────┼──┼────────────┤
│ 4  │酸檢測試機        │1 台│                        │
├──┼─────────┼──┼────────────┤
│ 5  │酸檢測試棒        │1 支│                        │
├──┼─────────┼──┼────────────┤
│ 6  │果汁機            │2 台│                        │
├──┼─────────┼──┼────────────┤
│ 8  │酒精燈            │1 個│                        │
├──┼─────────┼──┼────────────┤
│ 9  │風扇              │1 組│                        │
├──┼─────────┼──┼────────────┤
│ 10 │果汁機量杯        │1 個│                        │
├──┼─────────┼──┼────────────┤
│ 11 │丙酮              │6 瓶│                        │
├──┼─────────┼──┼────────────┤
│ 12 │不明液體          │5 瓶│經檢視為褐色玻璃瓶,內有│
│    │                  │    │銀黑色顆粒,檢出「Iodine│
│    │                  │    │」(碘)成分。          │
├──┼─────────┼──┼────────────┤
│ 13 │監視器            │1 台│                        │
├──┼─────────┼──┼────────────┤
│ 14 │抽氣機            │1 台│                        │
├──┼─────────┼──┼────────────┤
│ 15 │不明液體          │38瓶│(空瓶32瓶、內裝液體之玻│
│    │                  │    │璃瓶6瓶)經檢視為褐色玻 │
│    │                  │    │璃瓶,內有無色透明液體。│
├──┼─────────┼──┼────────────┤
│ 16 │筆記型電腦        │1 台│                        │
├──┼─────────┼──┼────────────┤
│ 17 │丙酮              │17瓶│                        │
├──┼─────────┼──┼────────────┤
│ 18 │碘酸              │6 瓶│                        │
├──┼─────────┼──┼────────────┤
│ 19 │碘(空瓶)        │1 桶│                        │
├──┼─────────┼──┼────────────┤
│ 20 │空氣壓縮機        │1 台│                        │
├──┼─────────┼──┼────────────┤
│ 21 │防潮箱            │1 台│                        │
├──┼─────────┼──┼────────────┤
│C、曾琨智房間                                           │
├──┬─────────┬──┬────────────┤
│ 21 │防潮箱            │1 台│                        │
└──┴─────────┴──┴────────────┘
附表二(不予宣告沒收者):
┌──┬─────────┬──┬────────────┐
│編號│品名              │數量│備註(扣得處)          │
├──┼─────────┼──┼────────────┤
│A93 │手機              │1 支│(劉世傑工作室)        │
│    │(0000000000)    │    │                        │
├──┼─────────┼──┼────────────┤
│B7  │吸食器            │1 組│(劉世傑房間)          │
├──┼─────────┼──┼────────────┤
│C10 │玻璃球            │13個│(曾琨智房間)          │
├──┼─────────┼──┼────────────┤
│C11 │吸食器            │2 組│(同上)                │
├──┼─────────┼──┼────────────┤
│C12 │電子磅秤          │1 個│(同上)                │
├──┼─────────┼──┼────────────┤
│C13 │行動電話          │1 具│(同上)                │
├──┼─────────┼──┼────────────┤
│C14 │氫氧化鈉          │1 瓶│(同上)                │
├──┼─────────┼──┼────────────┤
│C15 │硫酸              │1 瓶│(同上)                │
├──┼─────────┼──┼────────────┤
│C16 │不明液體          │1 瓶│(曾琨智房間)經檢視為白│
│    │                  │    │色塑膠瓶,內有褐色黏稠液│
│    │                  │    │體,取6.69公克鑑定用罄,│
│    │                  │    │餘60.1 9公克。          │
├──┼─────────┼──┼────────────┤
│C17 │氯化鐵            │1 瓶│(曾琨智房間)經檢視為含│
│    │                  │    │黑蓋之白色塑膠瓶,內有深│
│    │                  │    │褐色液體,取3.60公克鑑定│
│    │                  │    │用罄,餘92.22公克。     │
├──┼─────────┼──┼────────────┤
│C18 │機油              │1 瓶│(曾琨智房間)          │
├──┼─────────┼──┼────────────┤
│C19 │分裝袋            │1 批│(同上)                │
├──┼─────────┼──┼────────────┤
│C22 │新台幣49萬元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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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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