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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8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87號

再審原告
章心佛
訴訟代理人
章心禾
再審被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再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醫療費用再審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2 年度再微字第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三、按再審之訴,依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審於第二審程序即102 年度醫小上字第1 號確定,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50元,準此,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500 元,故再審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 5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8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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