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60號
- 聲請人
- 方邦修
- 相對人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代表人
- 李翔宙(司令)住同上
- 相對人
-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 代表人
- 王世塗(指揮官)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係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裁字第1140號裁定聲請再審,該再審之聲請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而附隨於本案之訴訟救助聲請,亦應由受訴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