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他字第87號
- 再審原告
- 章心佛
- 訴訟代理人
- 章心禾
- 再審被告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聖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再審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醫療費用再審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2 年度再微字第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三、按再審之訴,依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審於第二審程序即102 年度醫小上字第1 號確定,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50元,準此,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500 元,故再審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 50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