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36號原 告 陳錦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宸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末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費,為國家應徵收之一種規費。法院應切實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計徵之,不得任令當事人有漏繳或少繳情事,始符合民事訴訟法所採有償主義之原則。如於該事件之裁判有執行力後,仍未繳足,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裁判費之數額,命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補繳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8 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本院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勞上字第23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三審後又撤回上訴,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71萬2,480元,應繳納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24萬7,136元、37萬704元、37萬704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原告應預納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分別為12萬3,568元、18萬5,352元、18萬5,352 元。惟原告於第一審起訴時僅預納3,000元,漏繳12萬568元,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就漏繳12萬568元 部分,仍應由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即原告向本院補繳。第二、三審原告已預納裁判費二分之一即18萬5,352 元、18萬5,352 元並於第三審撤回上訴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2萬3,568元,其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用扣抵原告已預納之裁判費用,尚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肆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如計算書),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4年度司他字第36號 ┌───┬────┬─────────┬────────┬──────┐ │審級 │項 目│應繳金額( 新臺幣) │已繳金額(新臺幣)│備考 │ ├───┼────┼─────────┼────────┼──────┤ │ 一 │裁判費用│247,136元 │3,000元 │1. 原告預納 │ │ │ │ │ │3,00 0元,漏│ │ │ │ │ │未繳納120,56│ │ │ │ │ │8 元,暫免繳│ │ │ │ │ │納123,568 元│ │ │ │ │ │。 │ │ │ │ │ │2.訴訟費用由│ │ │ │ │ │原告負擔。 │ ├───┼────┼─────────┼────────┼──────┤ │ 二 │裁判費用│370,704元 │185,352元 │1.上訴人即原│ │ │ │ │ │告預納185,35│ │ │ │ │ │2 元,暫免繳│ │ │ │ │ │納185,352 元│ │ │ │ │ │。 │ │ │ │ │ │2.訴訟費用由│ │ │ │ │ │上訴人即原告│ │ │ │ │ │負擔。 │ ├───┼────┼─────────┼────────┼──────┤ │ 三 │裁判費用│123,568元 │61,784元 │1.上訴人即原│ │ │ │ │ │告預納185,35│ │ │ │ │ │2 元,撤回上│ │ │ │ │ │訴後,聲請退│ │ │ │ │ │還該審級所繳│ │ │ │ │ │納裁判費三分│ │ │ │ │ │之二即123,56│ │ │ │ │ │8 元。 │ │ │ │ │ │2.暫免繳納裁│ │ │ │ │ │判費185,352 │ │ │ │ │ │元部分,經扣│ │ │ │ │ │抵上訴人即原│ │ │ │ │ │告得聲請退回│ │ │ │ │ │裁判費三分之│ │ │ │ │ │二部分,尚須│ │ │ │ │ │繳納61,784元│ │ │ │ │ │3.訴訟費用由│ │ │ │ │ │上訴人即原告│ │ │ │ │ │負擔。 │ ├───┼────┼─────────┼────────┼──────┤ │ 總計│ │741,408元 │250,136元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應繳金額741,408 元-已繳金額250,136 元=491,27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