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志宏趙彥強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號

聲請人
李宜融
代理人
趙相文律師
複代理人
吳榮庭律師

      郭乃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廉明、黃俊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醫字第14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迴避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未據釋明者,法院無庸命補正,當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醫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原告,因相對人為聲請人施打美白針之行為,致聲請人受有敗血性休克及菌血症等身體、健康及精神上損害,惟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否認兩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實有進行菌種鑑定以釐清相當因果關係之必要,惟本案訴訟承審之絲鈺雲法官原以民國108年5月24日士院彩民德106醫14字第1080309947號函囑託鑑定機關為鑑定,因相對人以任意臆測鑑定機關應無鑑定能力為由不合法聲請拒卻鑑定,而絲鈺雲法官忽略被告不符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為不合法聲請拒卻鑑定,又忽略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下稱馬偕醫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均已函覆鑑定機關可為鑑定之事實,逕自不當揣測鑑定機關無鑑定能力,並以108年10月9日士院彩民德106醫14字第1080319664號函要求馬偕醫院暫停協助鑑定(下稱暫停鑑定函),再以109年1月17日士院彩民德106醫14字0000000000號函撤回囑託鑑定(下稱撤回鑑定函)。可知承審絲鈺雲法官漠視馬偕醫院及疾管署之意見,竟以相對人不合法之聲請拒卻鑑定即撤回囑託鑑定,顯見承審本案訴訟之絲鈺雲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

(二)絲鈺雲法官於本案訴訟108年8月6日即當庭表示本件辦案期限將屆,並於同年9月26日向鈞院院長簽請扣除同年2月22日至同年9月26日之辦案期限或視為不遲延,並經鈞院院長核可,既經核可應為本案訴訟實質審理。然絲鈺雲法官於同年10月1日獲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1日衛授疾字第1080500373號函覆後,僅於同年月9日寄發暫停鑑定函,而未再有實質審理,並於3個月後即109年1月17日寄發開庭通知及撤回鑑定函,並於同年2月12日開庭當庭拒卻聲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以求結案。

(三)綜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承審之絲法官迴避本案訴訟。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所指等情,無非係以絲鈺雲法官因相對人聲請拒卻鑑定及為求結案,而撤回其鑑定,絲鈺雲法官執行職務有所偏頗。惟上揭事項均屬承審法官訴訟進行指揮之職權行使,聲請人由其主觀理解上揭109年1月17日士院彩民德106醫14字0000000000號函撤回囑託鑑定,以及承審法官於司法行政上簽請視為不遲延並扣除辦案期間後之案件之進行情形,而臆測法官有偏頗之虞,與裁定首揭聲請迴避之要件尚有不符,且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承審法官對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客觀事實,而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揆諸本裁定首揭說明,聲請人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