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9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惠
代理人
彭明珠
相對人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質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2,79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行使質權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21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576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

二、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397元、36,397元,及聲請人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5萬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438號裁定),合計總數額為122,794元(計算式:36,397+36,397+50,000=122,794),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