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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告
徐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111年度訴字第3950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定有明文。查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新公司)與原告合併,立新公司為消滅公司,原告為存續公司,此有經濟部民國109年8月25日經授商字第10901141810號、第10901112700號函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50號卷(下稱北院卷)第31頁),是原告應概括承受立新公司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2,986元,及自10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並自100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見北院卷第7頁)。嗣於本院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本件原聲明請求利息及違約金起算點減縮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經核,原告上揭訴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衣上揭規定,自應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4月13日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88萬元,並約定利息前三期按年利率3%固定計算,第四期起改按年利率12%固定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782,986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經安泰銀行於95年8月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長鑫公司又於同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信用公司),亞洲信用公司又於100年3月31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歐公司),新歐公司又於100年5月1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立新公司,而立新公司業與原告合併,立新公司為消滅公司,原告為存續公司,是安泰銀行對被告之上開債權,已由原告概括承受。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再次作為全部債權讓與通知時點,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82,986元及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往前回溯5年即106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借款清償往來明細表、債權讓與聲明書、公告報紙各1件、債權讓與聲明書3紙(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據(見北院卷第13至15、27、17至19、21至2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1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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