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八十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八十一號
- 上訴人
- 長青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周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謝政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璧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陽明律師
- 右 一 人
- 複 代 理人 陳凱平律師
- 林麗芬律師
-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於第二審上訴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不在此限。上揭規定於簡易事件之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大廈管理費,嗣於本院上訴時,復追加以不當得利請求管理費,要屬訴之追加,且被上訴人對其追加業已當庭表示不同意,該追加又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上訴人之追加自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B法官 王俊雄~B法官 彭洪媛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