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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八十一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八十一號

上訴人
長青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明德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凱平律師
林麗芬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於第二審上訴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不在此限。上揭規定於簡易事件之第二審程序亦準用之,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大廈管理費,嗣於本院上訴時,復追加以不當得利請求管理費,要屬訴之追加,且被上訴人對其追加業已當庭表示不同意,該追加又非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上訴人之追加自屬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B法官 王俊雄~B法官 彭洪媛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八十一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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