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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7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7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啟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啟超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7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