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耀瑋
邱瑋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緝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耀瑋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瑋成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胡耀瑋、邱瑋成傷害被害人,所為非是,併衡諸其等犯罪之動機、犯罪時之情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受害之程度、未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