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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0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0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耀瑋

      邱瑋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緝字第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耀瑋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瑋成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胡耀瑋、邱瑋成傷害被害人,所為非是,併衡諸其等犯罪之動機、犯罪時之情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受害之程度、未與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0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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