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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ОО七號

違反毒品防治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ОО七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安非他命殘渣吸管壹支(所含安非他命殘渣均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一)扣案吸食器一組,被告雖承認係其所有,惟否認係供本件犯罪之用,辯稱:是八十九年間施用安非他命時所使用等語,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此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二)另扣案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及安非他命殘渣吸管一支,所含安非他命均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且亦無從與袋子或吸管分離,應均視同毒品予以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ОО七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治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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