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ОО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ОО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安非他命殘渣吸管壹支(所含安非他命殘渣均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一)扣案吸食器一組,被告雖承認係其所有,惟否認係供本件犯罪之用,辯稱:是八十九年間施用安非他命時所使用等語,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此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二)另扣案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及安非他命殘渣吸管一支,所含安非他命均量微無法析離秤重,且亦無從與袋子或吸管分離,應均視同毒品予以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