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3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貳點叁零公克)及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的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扣案之安非他命2小包(驗餘淨重2.30公克)及大麻1包(驗餘淨重0.90公克)均係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