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六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士簡字第一六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簽單拾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㈠扣得傳真機係供經營六合彩賭博犯罪用之物。㈡被告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多次接續簽賭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㈢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引用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