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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303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303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小包(驗餘淨重貳點叁零公克)及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的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扣案之安非他命2小包(驗餘淨重2.30公克)及大麻1包(驗餘淨重0.90公克)均係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30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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