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洪慕芳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補充如下:㈠累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嗣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年一月確定,甫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執行完畢。㈡理由補充:被告竊盜犯行已著手而未遂,應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26條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緝字第284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